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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走私核材料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一、走私核材料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核材料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核材料。所谓核材料,《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规定,是指除钵一238同位素含量超过80%以外的钵,铀一233,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非矿石或矿渣形成的含天然存在的同位素混合物的铀,任何含有上述一种或多种成份的材料。其中,同位素235或233浓缩的铀,是指含有同位素238的丰度比大于天然存在的同位素235对同位素238的丰度比的铀。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白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核材料,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涉嫌走私核材料罪不认罪可以定罪吗?

可以的,只有证据就可以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走私核材料这种违法行为,最重的判刑标准是无期徒刑和材料,其实,就算是国家已经不计划使用的一些核材料,原则上也是不允许公民非法携带出入我国边境的,发现有走私核材料行为的,海关会直接扣押当事人走押的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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