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一、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依照《刑法》第358条第3款规定,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
(1)招募、运送卖淫人员人数较多的;
(2)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数较多的;
(3)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具有其他应当定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 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卖淫场所中行为人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涉及的人员较多、关系复杂,既有组织者、各类管理人员,也有一般的服务人员。他们之间有不同的职责分工,共同参与犯罪活动,应分别探讨他们的行为性质。
(一)卖淫场所的所有人或实际经营者
这部分人员通常并不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通过雇佣、指使管理人员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运行。但这部分人员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领导地位,在犯罪组织中地位高、作用大,属于“幕后黑手”或者“大人物”,应该对组织卖淫活动承担全部责任,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论处。
(二)卖淫场所的股东
在一些规模较大、资金较为雄厚的卖淫场所,投资人(股东)通常是多人。其中,一些投资人既是股东,又直接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将这部分人以组织卖淫罪论处并无争议。但还有部分股东,并没有参与卖淫场所的经营管理,对卖淫场所的经营状况并不清楚,只参与卖淫场所的利润分配。对这部分股东如何论处,笔者倾向于分情况具体判定。首先,股东主观上不明知,即并不知晓其投资的场所从事违法活动,如受其他股东欺骗后投资,或者投资之初合法经营,但在经营过程中实际经营人秘密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由于这部分股东在主观方面没有犯罪故意,根据责任主义法理,不构成犯罪。其次,主观上明知的,此时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理由在于,一方面,他们没有实施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之行为,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另一方面,这部分股东的默示或容忍行为客观上属于为他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主观上属于明知他人在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仍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符合容留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三)卖淫场所的管理人员
这部分人员通常受卖淫场所经营者的雇佣,在卖淫场所中充当经理、领班、主管等角色,但是对他们的行为定性时应根据他们的具体职责分工而非身份进行判定。
1.负责账务管理、人事管理(如招聘、考核、管理服务人员)或者对外发布卖淫广告、招揽客人的人员。这部分人员一般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
理由在于:虽然这部分人员对卖淫场所的正常运行发挥重要作用,但他们并没有直接管理和支配卖淫人员,与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存在本质上的不同,故不能以组织卖淫罪论处。他们所实施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是日常生活或者业务行为中的惯常现象,属于刑法理论上的“中立的帮助行为”。[9]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应以帮助犯论处,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
笔者 认为,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应从主客观一致的角度进行判断。首先,这种帮助行为在客观上促进和方便实行犯的犯罪行为。其次,从主观方面看,帮助者必须具有帮助的故意,即对实行犯和为实行行为提供帮助或协力具有认识。就这部分管理人员的帮助行为而言,在客观上助益于组织卖淫行为的实施,而帮助行为的实施者主观上也明确认识到组织卖淫行为的存在,并对其帮助行为促进组织卖淫的实施持积极的追求或者容忍态度,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2.受组织者、策划者安排或者指使,管理卖淫人员(如请假管理、奖罚、制定规章制度等)或安排、调度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
尽管这部分人员也是受他人雇佣、领导和指使,在整个组织卖淫过程中,地位和作用相对于组织者、指挥者属于次要角色,但是,从这部分人员与卖淫人员的关系上看,他们仍然管理、支配、控制着卖淫活动,也就是与卖淫人员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的帮助行为的界限,因此,他们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亦即分担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故应将这部分管理人员的管理行为认定为是组织卖淫罪。
(四)其他服务人员
如收银员、服务生、打手、保安等,他们在整个犯罪组织中地位较低,一般受上述管理人员的管理或者安排,且一般无具体的管理指挥对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较小,行为属于辅助性质,按照《解答》之规定,应认定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是,对卖淫场所中充当打手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充当打手是指在组织者指挥下,为了避免他人干涉、抗拒公安机关检查、防止嫖客闹事、维护卖淫场所经营秩序而充当打手,则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如果打手的作用是在组织卖淫犯罪中强迫他人卖淫,且行为人不是组织者时,则构成强迫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实施协助活动的行为,行为人系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组织卖淫罪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存在的前提。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组织性,即控制、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所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多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自然也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共同犯罪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条件有哪些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
·非法运输弹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该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立案标准是,个人或者单位非法运输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构成非法运输弹药罪,应予立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
·聚众淫乱什么罪?哪些行为会构成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什么罪聚众淫乱纠集三人以上或者多次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聚众淫乱罪,依据《刑法》规定应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如果具有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聚众淫乱活动行为的,硬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
·什么是行贿罪 如何对行贿罪处罚
虽说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但并不能说一方构成了行贿罪的同时另一方就必然会构成受贿罪,这两个罪名之间其实并不存在一个必然的因果关系。无论是受贿行为还是行贿行为,都是需要先作出专业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那要是行为人构成行贿罪的话,此时要如何对要如何对行贿罪处罚呢?我们...
·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别包括什么
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别包括什么1、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要件不同。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
·从拘留到批捕时间是多久?
一、从拘留到批捕时间是多久?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37天。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是由公安机关实施的,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
·我国法律规定的逃避商检罪是什么意思?
我国法律为了严格众多企业的商业行为,特意规定了包括逃避商检罪在内的众多刑罚,以减少相关违法行为。可是,很多人对相关罪行的具体内涵不太清楚。那么,我国法律规定的逃避商检罪是什么意思?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规定的逃避商检罪是什么意思?...
·行贿的钱多少可以构成刑事责任?
一、行贿的钱多少可以构成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般要怎么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则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现实中还需要对此罪作出认定才行,那一般该如何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呢?我们马上为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认定走私贵重金属罪
1、客体要件
贵...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般进出国边境的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同时办理了手续才行。但现实中有些人却选择以偷渡的方式来进入国边境,这样多半就会被抓。而这里的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就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会涉及到的一种犯罪,那我国对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量刑标准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
·故意的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故意的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一、故意的过失犯罪怎么处理?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分为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