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哪些条件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哪些条件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哪些条件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职责,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若行政执法人员违背职责,徇私舞弊,枉法行政,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必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因此,必须对严重徇私舞弊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明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送,予以隐瞒、掩饰;或者大事减小,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是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体包括以下几类:(1)国务院及国管局组成部门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

(2)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中拥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5)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决定而设立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专门机关中享有执法权的人员;

(6)依法设立的各种公务组织中享有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构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见“滥用职权罪”说明)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只要符合客观条件、客体条件、主观条件和主体条件这四个条件,就已经罪名成立。届时将根据其犯罪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犯本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是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商品房交付是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商品房交付是不是必须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开发商修建商品房的,在修建好了之后需要到相应的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之后才能开始销售或者交付商品房。但这个环节不涉及到购房者,不过在实际购房的时候需要让开发商提供,因此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是竣工验收备案表。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追尾发现前车司机酒驾应该怎么样处理
      前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根据我国交通法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前车酒驾追尾,除非前者能够证明,后车故意撞击前车,否则由前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


·追肇事逃逸车违章怎么处理?
      追肇事逃逸车违章怎么处理? 一、追肇事逃逸车违章怎么处理? 追肇事逃逸车违章依旧需要按照违章的事实来处罚,但是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减轻处罚。 1、轻微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一、车祸索赔的注意问题有哪些 1、要依法有据 当事人在索赔前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1991年9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受害方既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即使对方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也可以先治病救人,减少人员伤亡。下面,我们将会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的相关的知识。 一、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


·一、交通事故审查的时间限制有多长?
      一、交通事故审查的时间限制有多长? 当事人对交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如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查申请,...


·城镇土地使用税多久交一次?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多久交一次?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一、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1、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


·交通事故车被扣了要停车费吗?
      交通事故车被扣了要停车费吗 交通事故停车费法律规定是不需要交的,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若停车地点是属于营业企业一般就需要缴纳。另外,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通常就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车祸10级伤残能赔15万吗
      需要根据案情来看,一般十级伤残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同时还需要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


·一、交通事故之前受过伤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之前受过伤怎么办? 交通事故之前受过伤,需要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申请评残,评残后申请工伤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停职留薪工资、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赔...


·转让专利权人要提交什么材料
      转让专利权人要提交什么材料1、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可在专利局网站下 载),明确专利号(或者申请号)、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以及转让人和受让人信息。2、提交证明文件:专利权人 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该合同是...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