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全部无效

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全部无效

一、劳动合同主体不合格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造成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其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劳动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同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2、用人单位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劳动合同,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同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4、未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人同本国企业订立的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

如果具有外国国籍的公民,在我国未取得就业许可证,就同我国企业订立在国内履行的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二、劳动合同内容不合法

1、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则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无效。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都会造成劳动合同内容的无效。

2、当事人规避法律订立的劳动合同

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劳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无效。例如,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由于劳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出现工伤事故,造成的伤害由劳动者自负,这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属于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三、严重违反一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劳动合同

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1、因采取欺诈的手段而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因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变更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

2、因采取威胁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或者以法人的荣誉、信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采取威胁手段同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3、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劳动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当事人出于危难之际,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如果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乘人之危而订立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无效。

四、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集体协议的劳动合同

集体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个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而当个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低于本单位集体协议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时,则约定的内容无效,属于部分内容无效的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欺诈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捏造假相,误导对方,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夸大工资标准,劳动者使用虚假学历证件等。胁迫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威胁、强迫对方,或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致使对方屈服其压力,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如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收取保证金,抵押金不予退还等。乘人之危是指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诱骗或强迫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合同,如用人单位趁劳动者生活窘迫急于找到工作之机,将劳动者的工资压得过低,与其实际劳动力价值不相符,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即以拒签劳动合同相威胁,使劳动者不得以而接受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属于无效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免责条款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无效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就不得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此种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如果约定也将被认定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强制性规定是国家立法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的有关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或者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无效不仅会给劳动者带来损失,作为用人单位如果订立了无效劳动合同其也会承担相应的风险,有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没写终止日期应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没写终止日期应该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中没有写终止日期的,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合同期限,如果没有补充约定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有哪些
      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有哪些?我们知道,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与特定工程有关联的各方当事人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从立法鉴定来说,在工程的施工全过程中,都是需要进行控制的,需要严格抑制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控制的主体分为主控主体为监控主体,工程质量的自控主体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的自...


·工伤伤残鉴定如何主张赔偿?
      劳动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自己受到工伤伤害后,总感觉投诉无门,自己默默承受着病痛并承受着巨大的精神以及经济压力。我们要提醒您,我国非常重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到工伤伤害 ,一定要积极争取自身权益。那么,工伤伤残鉴定如何主张赔偿?小面由我们为您整理相关内容。 一、工伤认定程...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很多经济类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都可以申请仲裁来解决,且仲裁机构一般会根据涉案的标的数额来收费。不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具体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它保障的是劳动者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它保障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程序是什么?下面的我们带你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程序: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出...


·员工不愿调岗能将其辞退吗
      员工不愿调岗能将其辞退吗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需要经过劳动者的同意,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


·试用期辞退孕期员工合法吗?
      试用期辞退孕期员工合法吗?试用期辞退孕期员工不合法,依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二、被辞退的孕期员工应得赔偿有哪...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规定?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如何规定? (一)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效力怎么办 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对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劳动仲裁对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一、劳动仲裁对法人的后果有哪些? 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仲裁,此时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会冻结企业的财产、资产、银行账户。如果此时企业法人拒不执行并有消极拖延或暴力抗拒行为,法院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收押。 严重的不仅会损...


·在我国关于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关于工程质量原则是什么意思? 所有的企业在市场上能够站稳脚跟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其生产和销售的物品的质量是非常过硬的,消费者的口碑决定了企业的发展状况,而作为在建筑市场日益激烈的今天,所有的建筑公司都要高度注重于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身为建筑企业内部的员工都应该清楚在我国关于...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