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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必须符合哪些特征

(一)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但如果对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二)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出于真诚悔悟,有的因为对被害人产生同情之心,有的由于惧怕刑罚处罚,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如此等等。一方面,不能将引起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原因,当作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从而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存在客观障碍就否认中止的自动性。在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况下,有时行为人并没有认识到,而是出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应认定为中止;有时行为人认识到了,但同时认为该客观障碍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弃犯罪的,也应认定为中止。(三)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L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四)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行为人虽然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发生了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上述四个特征,使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区别。同时具备上述四个特征的,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既可能发生于犯罪预备阶段,也可能发生于犯罪实行阶段。而自动性作为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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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判刑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针对涉案的具体物品、数额等定罪处罚。如走私的冻品是普通货物的,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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