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房屋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程序

  一、申请征收房屋程序

  (一)公共利益项目建设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2.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土资源部门核发);

  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部门核发);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核发);

  5.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证明文件(财政部门或金融储蓄机构出具)。

  (二)对建设单位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作。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程序

  (三)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起草并送达相关单位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相关手续通知书。

  (四)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协议书。

  (五)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编制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概算;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概算进行审核;

  3.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补偿费用汇入专户存储。

  (六)对房屋调查登记并依法处理未经登记的建筑物

  1.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房屋登记机构、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等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登记;

  2.城乡规划部门依法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

  (七)上报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2.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及修改; 3.房屋征收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报送征收补偿方案。

  (八)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房屋征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信访、政府法制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九)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3.征求意见期满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十)公布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房屋征收部门以政府名义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十一)依法召开听证会

  1.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召开听证会;

  2.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十二)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政府要求,依据《许昌市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实施办法》(许办〔2007〕35号)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区政府提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意见;

  2.涉及房屋征收户数在100户以下的(含100户),由市、县(区)长审批;户数在100户以上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程序 (十三)发布房屋征收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十四)做好宣传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十五)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7个工作日)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十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十七)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十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十九)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二十)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五、达不成补偿协议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1.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市、县(区)人民政府研究作出补偿决定。

  (二)发布补偿决定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 (三)申请强制执行

  1.非诉讼案件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补偿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不提起诉讼,又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⑴房屋征收部门代政府起草《强制执行申请书》; ⑵经政府法制部门把关后报政府审批; ⑶市、县(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并提交征收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实行产权调换的,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房的位置、面积等资料。

  六、达成补偿协议后纠纷的处理程序

  (一)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补偿协议纠纷案件的判决书生效后,被征收人拒绝履行的,市、县(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程序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专项档案

  1.房屋征收项目完成后15日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移交补偿协议等相关文件、资料

  2.房屋征收部门归集征收补偿协议等文件、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建立健全档案资料。

  (二)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信息。

  (三)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

·房子还在按揭能卖吗
      正在按揭的房子可以转卖。出售按揭中的房子有以下方法:1、转按揭由于购房人必须取得房屋100%的产权才能出售,而按揭中的房子,银行也是权利人之一,因此不能直接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房主可以首先考虑办理转按揭贷款。“转按揭”就是个人住房转按贷款,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


·租房合同一般如何写免责条款?
      租房合同一般如何写免责条款? 1、乙方租用该房屋,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如存在违法使用房屋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2、乙方租赁该房屋期间,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不得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同时乙方应注意防火防盗、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 拆迁有补偿了
      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 拆迁有补偿了   一、这几类房屋不再算“违建”了,拆迁有补偿了   第一,《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盖的房子   众所周知,我国一直是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准则,所以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子,就算没有房产证,也归于合法修建,如果拆迁方不供给补偿,绝对是在...


·房屋安全鉴定基本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基本收费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费 被鉴定的房屋面积超过起始价规定的面积标准时,先按起始价收费,超过起始价计费面积的部分按每建筑平方米1.8~2.70元计收,两项收费之和为该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额。    二、房屋安全鉴定特殊情况的收费标准: (一)...


·现在各大省市的回迁房的数量是非常多的,回迁房其实也就是政府在
      现在各大省市的回迁房的数量是非常多的,回迁房其实也就是政府在拆迁的过程当中发放给户主的拆迁安置房。由于回迁房是属于这样的一种性质,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回迁房不管是对外出租或者是对外销售的时候,价格都是比较便宜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在我国公民的回迁房能不能买? 一、在我国公...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合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是一个广大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拆迁涉及到人民的生产生活的变动,有的涉及到住所、工作场所、生产厂房等等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当然会产生相应的损失,需要国家或政府作出一定的补偿。关于征地的补偿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也是有法律支持的。具体的某个省市也因当地的经...


·一、福利房共同财产按市值分割是合理的吗?
      一、福利房共同财产按市值分割是合理的吗?福利房共同财产按市值分割是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


·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房子变更后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一、房产抵押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


·一、房屋买卖协议 未过户是否有效?
      一、房屋买卖协议 未过户是否有效?房屋买卖协议未过户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签订完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购房人不拥有房屋的产权。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


·一、卖房签了合同要离婚房子怎么办?
      一、卖房签了合同要离婚房子怎么办? 离婚后购房合同可以申请更名,具体申请更名流程如下: 1、如果签订了正式购房合同,但还未经交易中心登记备案,合同更名也仅限于解除原合同再重新签订合同。 2、如果购房者签订的正式合同已由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更改合同的买受人,须将已登记...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