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

我国目前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其实就是在2013年的时候由最高法和最高检制定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那么您知道该司法解释都做了哪些规定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我国关于寻衅滋事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内容,法院在审理寻衅滋事案件的时候肯定是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而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帮助解决一部分问题,能够让法官的审理、判决更加的公正。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驻马店律师。


·中国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中国对引诱卖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如何称呼?
      一、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如何称呼?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人会被称为是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了确定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是实现人民检察院公诉职能的一项最基本的准备...


·在刑诉法法律援助是怎么规定的?
      在刑诉法法律援助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在判定刑事案件的时候都会很谨慎的处理,而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这个时候都会选择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维权,但是对于请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来说这个时候是可以选择法律援助的。但是在刑诉法法律援助是怎么规定的呢?这就和我们来看一下吧。 一、在刑诉法...


·重犯偷盗罪怎么判
      构成盗窃罪。判刑标准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


·股东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会承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若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会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什么情况下罪犯能减刑
      减刑顾名思义就是对正在服刑的罪犯适当的减轻其刑期,法律规定减刑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同时又具体分为了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但不管是在哪种情况下,罪犯都需要符合一定的情形之后,才有可能减刑。那到底什么情况下罪犯能减刑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罪犯能减刑 ...


·浙江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浙江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量刑是怎么规定的?浙江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标准量刑三年到七年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


·打了人再要钱属不属抢劫罪?
      有网友咨询,在她上班路上,有一个陌生男子冲过来就打了自己一顿,然后要走了一千块钱。这种打了人再要钱属不属抢劫罪呢?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整理了相关的一些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根据法律规定,打了人在要钱当然属于抢劫罪。我们将从抢劫罪的含义以及犯罪构成等方面来分析这...


·犯罪中止主观上的认定是什么?
      犯罪中止主观上的认定是什么?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


·判刑后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判刑后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什么是民事纠纷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 2、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胜诉权即告消灭。 3、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


·最新《刑法》判刑后养老金是否会停发?
      一、最新刑法判刑后养老金是否会停发?1、判刑之后会停发养老金,服刑期间是领不了养老金的,按照劳动部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实刑的,在服刑期间是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等到服完刑之后,才会继续发给养老金,发给标准是依照服刑前的标准,刑满后还要参加之后的养老金的调整。如果被判处管...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