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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外欠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一、双方离婚外欠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标准参照以下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二、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当男女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收入也都是属于共同财产,当双方出现感情问题要办理离婚手续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如果在离婚时一方欠有债务同时该债务也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时,债务也是需要双方共同来偿还,另一方不可以拒绝履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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