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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让谁承担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让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是会计承担。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方式如下:


1、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偷税罪


(一)偷税罪的概念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者其他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达到量化标准的行为。


(二)偷税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侵犯的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偷税行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包括伪造、要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税收是我国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因此,我国的社会平稳运转是绝对不能离开良好有序的税收的。我国为此也专门设置了税法,偷税漏税就像骗税等行为一样,会严重危害国家的利益。因此一定会受到相关的惩处。按时按数交税,大家都不应该忘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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