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主客观不统一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一、盗窃罪主客观不统一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盗窃罪主客观不统一的辩护意见的内容有:辩护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及代理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
二、案例分析
[案情]
甲女与四男同为朋友,一起上歌厅唱歌,后甲女乘四名男生离开之际盗窃其中一名男生放置在歌厅中的钱包一个。经询问,甲女承认了盗窃的事实。经查,钱包内现金只有402元,不够刑事立案数额。但甲女盗窃的钱包为gucci真品,价值1800元。甲女盗窃时丢弃钱包,后未能找到。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盗窃数额以及人甲女的定性产生了两种不同观点。
一是认为应认定为盗窃数额,甲女盗窃的财物包括钱包,应当认定为盗窃数额。她作案目标指向的是财物,包括现金和其他值钱的物品,虽然丢掉了钱包,但这是她对赃物价值的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不影响对其行为的认定。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问题是个理论问题,理论界已有分类详细的论述。对犯罪对象——赃物的处理,是个司法实践问题,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对赃物如何处理,是丢弃还是销赃还是自用,都不影响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在计算盗窃数额上,为了盗窃而非法占有车辆等工具和非法占有放置钱财的工具(钱包),都属于出于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计算到盗窃数额中并无过错。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具体目的,不是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对于被害人来说,不仅钱包中的钱款,而且钱包都被他人非法占有了,一般情况下钱包价值很小,不进入计算盗窃数额的范围,但是如果钱包价值很大,应该计算进盗窃数额,尽管钱包事后被扔掉了。把盗窃的财产扔掉,仍然计算进盗窃数额的。因此不论是作为盗窃其他财物的工具的车辆,还是放置盗窃目标财物的容器(比如,钱包或保险柜),因为作为实施盗窃行为的后果是非法占有了这些工具和容器,都应该认定为在盗窃的数额范围。
二是认为不应认定为盗窃数额,甲女盗窃的目的是偷钱,不是盗窃钱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盗窃的钱包不应当计入盗窃数额。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对象,很显然只是钱包里的钱,对于所谓的更加值钱的钱包,根本没有“非法占占有的动机”,因为从甲女盗窃(时)丢弃钱包这一行为可得出判断:行为人对 “钱包”本身并不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意识到),其行为目的是“钱款”,不应包括。所以,钱包的价值不包括在其盗窃的金额之内,但是属于是由于她的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这部分由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而不应当作为定罪之依据。司法解释是不能类推的,即使类推,一个是作案工具,一个是盗窃对象的容器没有可比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评析]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主客观相统一”是刑事责任的必备前提,它的基本含义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条件。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性原则,是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作为其核心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得以建立的依据。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犯罪的本质属性,是犯罪构成的实质内容,是刑事责任的内在根据。因此,有学者认为,如果说要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确定一个关键词,那么,这个关键词非“社会危害性”莫属。而社会危害性这种至上地位是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的内在根据在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内部结构的主客观统一”。可见,主客观相统一是整个刑法理论大厦的基点,离开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以及社会危害性理论都难以成立。
盗窃罪主客观不统一的辩护意见应当围绕当事人的犯罪事实即盗窃罪的相关情况进行辩护,需要从法律的适用上找到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判罚的相关法律条款,并向司法机关进行解释和说明,以期望审判机关做出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司法判决,具体的法律适用情况应当以司法机关的认定为准。
·法律规定刑事申诉主体是谁
刑事申诉主体是谁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
·如果无证驾驶会拘留多久?
无证驾驶会拘留多久没带行驶证上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且扣1分。1、《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
·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哪些惩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哪些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拘留宣布后多长时间送看守所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
·死刑缓刑是不是就不用死了
死刑缓刑是不是就不用死了?缓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不会执行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只有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且属于情节恶劣的,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如果在二年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或虽然故意犯罪,但不属于情节恶劣...
·我国刑法亲告罪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我国刑法亲告罪的适用范围有哪些?中国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以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诉权的个人的控告作为必要条件的犯罪。特点是与公共利益无直接联系,是否追诉,可...
·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现如今,抢劫案和抢夺案频繁发生,不同于抢劫,抢夺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下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在危害我们的财产安全,了解掌握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利益。下面让我们来看看湖北省抢夺罪立案标准是样的的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
·怎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处罚
在设立公司的时候需要认缴一定的资本,同时也要专门的机构作出验资才行。但现实中却出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而此时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为犯罪,即《刑法》中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那我国是怎么对虚报注册资本罪量刑处罚的呢?请通过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罪
(...
·刑事案件三次退侦是否合法?
一、刑事案件三次退侦是否合法?刑事案件三次退侦的情况下,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1、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
·刑事自诉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刑事自诉案件缺席判决一般是不可以的,对于缺席判决一般只会针对于贪污进行贿赂犯罪的案件还有严重的地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这些才可以判决,其它的一律都是不行的。缺席审判仅仅限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均无法适用。《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