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什么

在如今的社会中,发展越来越快,路上的车辆也是愈发的多起来,道路交通事故也是时有发生,一旦我们遇到这类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要求。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二、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三、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四、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六、营养费的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内容了。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赔偿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关于赔偿时的具体的赔偿费用也是根据相关的伤情已及有关的判决来确定。

·摩托车无证驾驶出车祸怎么处理?
      摩托车无证驾驶出车祸怎么处理?无证驾驶属于违法行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机动车辆驾驶人应该根据交警部门划分事故责任。摩托车无证驾驶撞人以后,赔偿要先看事故责任的划分。摩托车全责的,摩托车驾驶人要承担全部的赔偿。非摩托车全责的,驾驶人根据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无牌无证摩托车发生车...


·提交民事诉讼要多久开庭?
      提交民事诉讼要多久开庭? 依据案件的性质不同,我国的法律将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三大诉讼都对应着不同的程序要件。民事诉讼对应的是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案件一般都是当事人自行到法院起诉。那么,提交民事诉讼要多久开庭?详情参考下文。 一、提交民事诉讼要多久开庭? 对...


·开车吸烟如何处罚
      开车吸烟一般会被扣1分,罚款100元。但是全国并没有统一的处罚标准,主要是个别省市有这样的处罚规定,有些省份不予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3、不...


·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领取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因并没有造成大的损伤,所以在处理轻微交通事故时,程序相对简便一些。但是,在轻微交通事故中,如果报警,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也需要出具轻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面,我们就和您介绍下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领取。 一、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一)拍照...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标准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一)交通事故的被害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到了一定的人身伤害,其从受伤到治愈(或...


·强行拉人上车犯罪吗
      看情况:其一、行为人强行拉他人上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该行为构成绑架罪,是犯罪行为;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不是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3年以上刑罚对吗?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话,可是有些人就是当耳旁风,酒驾,醉驾的不在少数,出了事故才后悔,可是已经来不及了。新修订的刑法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危险驾驶”入罪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明显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3年以上刑罚的...


·物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成立业委后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物业公司存在的价值,是使业主的生活更加的方便,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员必须遵守物业合同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知道,物业管理合同也是有期限限制的,物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成立业委后可以不交物业费吗?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是否还需要履行职责。 一、物业合同到期没有续签成立业委后可以...


·交强险的赔付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
      交强险的赔付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有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当判定车主有责任时:在车辆发生事故后,交强险所能赔付的最高限额总计为12万2千元人民币,这12万2千元的构成又分为几个部分,如果本次事故造成了对方死亡或者身体伤残则最高可以赔付11万元人民币、如果伤者只是轻伤治疗...


·如何交发明专利年费
      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发明专利的权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请专利。那么我们怎么样才能够受到专利的保护呢?我们怎么样才能依法行使自己的专利权呢?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专利年费的缴纳情况,不知道如何去缴纳专利年费,以及缴纳的费用应该是多少,那么我们申请完专利之后应该怎么样去缴纳我们的专利所需要的...


·校车超员怎么处罚规定是什么?
      校车超员怎么处罚规定是什么现在的孩子在上学的时候,不管是上学的条件还是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升。近年来,国家针对孩子上学,每个学校都有校车会对孩子进行接送。校车的存在本身是为孩子的上学提供了交通上的便利,但是关于校车超员,我们时有听说。校车超员的话,为孩子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安...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