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界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其实都是有权的。而一般在解除的时候需要符合法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情形,否则的话解除的一方就有可能违约,那么在解除之后可能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出租人,在解除租房合同的时候,法定的事由主要都是承租人有损害房屋或者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物业合同到期续签函怎么写?
      物业合同到期续签函怎么写?为了更好的管理小区的公共事务,往往都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由小区住户交纳物业费,然后物业就会根据合同内容管理小区。但是合同到期后,物业若想与小区续签合同,就会向小区发出续签函,那么,物业合同到期续签函该怎么写呢?我们为您准备以下范本。一、物业合同到期续签...


·合同的抗辩权有什么特点?
      合同的抗辩权有什么特点?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经常会听到抗辩权这一个词语,您对于抗辩权也不是很能理解,抗辩权顾名思义其实是反抗辨别的权利,是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负责人之间的,国家对于这一方面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合同的抗辩权有什么特点呢?下面律师366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


·按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有偿无偿
      按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有偿无偿?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体现为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有偿合同的特点是:1、对缔约人的要求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要经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限制民事行为人和...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是怎样的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是怎样的?在日常生活中,不管是借款还是签约,都必须要签订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具备了法律效益,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合同的效力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也存在着效力待定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和补救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效...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行使?
      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行使?双方签署借贷合同后,就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候,在同一合同中,双方互相负有债务。这时,一方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要求实现债权时,作为另一方,可以提出抗辩权,拒绝履行债务,以防落入合同诈骗陷阱。那么双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如何行使?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


·构成合同欺诈的后果是什么
      构成合同欺诈的后果是什么?1、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辞退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算辞退吗(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第47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是按每满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


·民事诉讼状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状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状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的区别
      书面合同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时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书面合同生效时间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别。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合同无效。经当事人双方充分协商,就合同的内容及相关...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一、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此定义得知:“违约责任”是违犯合同义务的产物。同时,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对于违反合同义务这种行为的一种制裁,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责...


·口头合同的缺陷?
      口头合同的缺陷有哪些 1、口头协议,出现争议口说无凭; 2、虽签订书面合同,但合同条款存在问题,可能产生各种风险,常见的情形包括: (1)交货地点约定模糊,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导致交易失败; (2)交货批次、时间约定不明确,可能导致货物积压;增加交易成本; (3)货物所...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