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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如何执行

行政处罚就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法规的行为人进行惩罚。行政处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不是刑事行为,也不是司法机关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处罚不服的话,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主要是为了惩戒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我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以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履行,如果不履行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关于行政处罚中罚款的执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首先,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关是相互分开的。2.除了行政法规定当场收缴罚款以外,其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是不能自行收缴罚款的,而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以后到指定的银行交罚款。银行收取罚款以后,直接将罚款上缴国库。对于当场收缴罚款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1.一种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另一种是如果不当场收缴的话,事后可能没有办法收缴,比如当事人住所特别的偏远,交通不便。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规定判处50元以下罚款的,如果被罚款人没有异议的话,是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收取罚款以后应当在收到那天起两天内交到行政机关。如果是在水上收罚款的话,执法人员应当在到岸那天起两天内,把罚款交到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收到罚款以后必须在两天内将收到的罚款交给指定的银行,再由银行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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