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传销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传销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传销罪立案标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传销罪一般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对于一般的参与人员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对于组织领导传销行销的头目或者领头人员进行从处罚,因此对传销活动的题型一般只在头目或者领导者身上进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由司法机关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现象。


·在行政拘留撤销后能否重新作出?
      在行政拘留撤销后能否重新作出? 我们您都知道,行政拘留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但是,还是有人试图挑战法律的权威,去做一些知法犯法的事情,行政处罚的主体,顾名思义,就是那些行政机关人员,我们经常在电视上看到,某些官员贪污犯法,被法律给予严重制裁,那么,如何看待在行政拘留撤销后能否...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有期徒刑是依据什么判决的?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他们通过各种不正当途径获取血液并非法售卖,这对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具有巨大隐患,对社会的安定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根据国家刑法规定,严格执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有期徒刑。 一、刑法基本规定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40万应判多久?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40万应判多久? 犯敲诈勒索罪的(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10000元至30000元为起点),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


·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认定抢劫罪要注意哪些
      虽然很多犯罪之间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抢夺罪与抢劫罪,但毕竟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因此《刑法》中才会规定为不同的犯罪。每个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特点的,那其中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抢劫罪的特点包括哪些 抢劫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


·故意犯罪的形态具体有几种
      故意犯罪的形态具体有几种 一、故意犯罪的形态具体有几种 故意犯罪形态分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 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


·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妨害作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妨害作证罪是举动犯...


·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判刑几年?
      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判刑几年?犯罪嫌疑人肇事逃逸判刑的年限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区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认定是怎么样的?(一)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


·持刀伤人罪量刑减刑条件是什么?
      一、持刀伤人罪量刑减刑条件是什么?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区别有哪些?1、概念不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补强证据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规则?
      补强证据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补强证据是指对主证据加强证明,补强证据是为了防止误认事件,用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度,包括当事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补强证据应当具有证明能力,确保事件真实,补强证据应当具有独立来源,与补强对象不能重叠。所谓“补强证据”,是指用以增强另一证据证明力...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