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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受害人可以撤诉吗?

一、法院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撤诉吗?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受害人是不能撤诉的,既然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那就说明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本身就是公诉案件。只要是公诉案件,只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之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才可以撤销案件。很多时候,就算受害者已经原谅了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依然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期限是多久?《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三、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结束后移交的刑事案件的案件事实、证据、公安机关侦查是否合法等事项进行审查时,一般来说,如果案件在审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提起公诉后,案件的受害一方是不能够再撤诉的,因为被告已经违反了法律,就必须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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