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监视居住”制度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取舍问题,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就曾存在着较大分歧,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保留监视居住的观点,将监视居住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当前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学界对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第二种观点是在第一种观点基础之上形成的,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同时对其进行修改;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取消监视居住。



  自1996年现行刑诉法实施以来长期司法实践表明,监视居住在执行中确实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监视居住成为“变相拘禁”、“变相羁押”。这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所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在司法实践当中,绝大多数的监视居住,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固定住所”,一律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在办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办案点”或指定的宾馆、招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24小时有人看守,一举一动全在办案人员的监视之下,基本上失去了人身自由,这时监视居住的严厉程度犹甚于拘留和逮捕。

  二、执行机关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规定表明监视居住的唯一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实践当中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往往没有按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而是自己对其执行监视居住。

  三、执行期限较为混乱。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条规定比较模糊,到底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适用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六个月,还是指公、检、法适用监视居住的总和期限是六个月,不清楚,如按各自适用的期限计算则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可达到18个月,如按总和期限计算则很难具体分配每一机关适用的时间。因立法上的不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理解上出现了较大偏差,从而造成了执行期限上的混乱局面。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遵守哪些规定?违反规定有哪些后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一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 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


·监视居住的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


·“监视居住”制度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关于监视居住的取舍问题,早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就曾存在着较大分歧,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保留监视居住的观点,将监视居住制度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当前在刑诉法再修改过程中,学界对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保留监视居住;第二种观点是在第一种观点基...


·监视居住的程序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法。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法。商‌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


·监视居住的法律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两种不同的强...


·刑事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区域予以限制‌,‌并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法。商‌该制度的设立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以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什么是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其他指定居所、不得会见他人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