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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故意犯罪能否成为累犯?

在国外故意犯罪,在国内又犯应判徒刑以上的犯罪人能否成为累犯?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通说认为,中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在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因而在外国受过刑罚的人,不等于曾受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所以前罪如果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执行的,之后又在法定期限内在我国犯罪的,不能与后罪一起而构成累犯。[基本理由是:“外国法院之裁定对于本国并无判力,不足为累犯加重之基础。”因而外国法院的审判,不认为是成立累犯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因而还提出了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凡是受刑人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经外国法院审判并执行刑罚,其罪依照我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进入我国境内又犯罪的,应该不承认外国法院审判效力,国外之前罪与国内之后罪并合审理。”



  德国的立法例也是采取和我国通说相同的主张。德国刑法典第48条规定:“行为人以前至少两次在本法效力范围内因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且因一次或者数次犯罪被判处三个月以上自由刑,现在又故意犯罪……”属于累犯。换言之,上述法条意味着除根据本国法律所裁决的犯罪以外,在其他国法律效力之下所被 判处之前罪,不能与发生于本国之后罪一起而构成累犯。



  根据现行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是说,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采取“消极承认”。我国一般不承认外国裁判的效力,且一般只有在民事诉讼中对民事判决有承认国外判决的做法,因而在国外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实际执行,而后又在国内犯罪并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构成我国刑法意义上的累犯。但这种规定是否科学呢?笔者认为,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难以在法理上做出合理的解释。



  肯定说认为,如果对国外的刑事判决采取积极承认的做法,则无疑应宣告为累犯。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尽管如此,仍应认定为累犯。因为消极承认的前提是考虑到行为人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而免除或者减轻刑罚;同样,当行为人于我国再犯新罪时,我国法院也应该考虑行为人在外国受到刑罚处罚的事实,如果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条件,就应以累犯论处。

·单位是否适用累犯?
      现行累犯制度,主要规定于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之中。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


·国外故意犯罪能否成为累犯?
      在国外故意犯罪,在国内又犯应判徒刑以上的犯罪人能否成为累犯?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通说认为,中国现行刑法典所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在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因而在外国受过刑罚的人,不等于曾受我国的有罪判决和刑罚执行,所以前罪如果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并实际执行的...


·特赦后再犯罪的构成累犯吗?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也就是说,被特赦的罪犯如果在5年内再次犯罪,且是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会按照累犯受到从重处罚。那么如果在5年后犯罪,...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之所以如此规定,...


·累犯制度设立的现实基础
      中国累犯制度的最早渊源,是虞舜中期后《尚书•舜典》中记载的“怙终贼刑”。虞舜中期前,由于当时的刑罚体系以死刑和剜目、截足为中心,犯罪者多被判死刑或剜目、截足,被判死刑者当然不可能重新犯罪,处剜目、截足者由于生理的限制基本上也丧失了重新犯罪能力,重复犯罪现象基本没有或甚...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在构成条件上与一般累犯有何不同?
      危害国家安全的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与一般累犯的区别: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实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特别累犯,亦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在绝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中,都规定特别累犯的成立以罪质必须相同为必要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所谓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


·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原理
      1、人身危险性说   该说认为,累犯与初犯相比,其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并无不同,因而从社会危害性上无从说明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其能有所悔改,改恶向善,然而竟然违背了社会期待再次犯罪,充分说明累犯者较初犯者具有更强的人身危险性,基于特别...


·未成年人再犯不宜成立累犯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并未对累犯的适格主体作特殊要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者认为,这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


·什么是有前科?
      科:判定、记录。前科:以前的判定或以前的记录,一般指不光彩的事情。
  刑法上所讲的前科,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
  构成前科的条件是: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的。如...


·累犯在连续犯中的适用
      连续犯是指连续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即行为人基于同一行为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种罪名的犯罪。连续犯又有几种情况:1、每一行为可以单独构罪的;2、单个行为不构罪的,但这些行为的部分或总和构成犯罪的。对于前者情形适用累犯条款时,比较容易处理,按照连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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