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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迟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吗?

一、迟交租金18天出租人解除合同可以吗?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房租是承租人应对出租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约交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交或者延迟交付租金,就构成违约。但出租人也不能就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到期未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应先行使催告权,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交付。如果在出租人催告的期限到达后,承租人仍不予交付,此时出租人便可以解除合同。二、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1、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如果出现如此情况出租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虽然没有给租赁物造成损害,但经出租人催告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仍未恢复。3、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所述,承租人使用房屋,应当每月及时支付租金,如果其拖欠,在出租人给出的合理期限内还没有缴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一般来说,都是规定可以推迟半个月。出租人以此理由解除合同的,会扣押金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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