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
万州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58221661;办公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邮编:404000
涪陵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9238852;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路西段866号;邮编:409000
黔江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2250698;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邮编:408000
渝中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704843;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邮编:400013
大渡口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842345;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东风村38栋;邮编:400084
江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7854816;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0号白云楼8楼;邮编:400020
沙坪坝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282723;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2-1号;邮编:400030
九龙坡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6169291;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1栋1号;邮编:400050
南岸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2921377;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城大道25号;邮编:400060
北碚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8208320;办公地址:重庆市北碚区胜利村25号;邮编:400700
万盛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274330;办公地址:重庆市万盛区新田路65号;邮编:400800
双桥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联系电话:43332775;办公地址:重庆市双桥区双龙湖西路20号;邮编:400900
渝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科;联系电话:86015008;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31号;邮编:401120
巴南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6239218;办公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渔洞下河路34号;邮编:401320
长寿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0244156;办公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望江路57号;邮编:401220
江津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7549802;办公地址:重庆江津市几江镇大有正街1号;邮编:402260
合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2825389;办公地址:重庆合川市申明亭34号;邮编:401520
永川市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49581609;办公地址:重庆市永川市宣花路318号;邮编:402160
綦江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8613999;办公地址:重庆市綦江县古南镇安夏路3-1号;邮编:401420
潼南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4590781;办公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新城金佛大道41号;邮编:402660
铜梁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45632541;办公地址:重庆市铜梁县巴川镇北环路36号;邮编:402560
大足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3722261;办公地址:重庆市大足县北环东路260号;邮编:402360
荣昌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劳动监察科;联系电话:46745590;办公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元镇莲花街26号;邮编:402460
璧山县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5282085;办公地址:重庆市璧山县璧渝路394号;邮编:402760
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1 、职工发生,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与我国其他省市相比,重庆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是比较多的,这也可以看出,重庆市的发展较好。鉴定机构必须按照本机构已定的规范实施作业,若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在拿到鉴定结果后的半个月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提出复议。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
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什么?未签署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诉讼需要注意必须要能提供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
·工伤鉴定需注意什么手续?
在建筑工地上,工人遭遇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得到有效治疗后,工人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规定,只有通过相关部门出具工伤认定书,工人才可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拿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那么工伤鉴定需注意什么手续?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
一、工伤鉴定需注意...
·县人劳局不认定工伤该怎么办
县人劳局不认定工伤该怎么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上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吗?
劳动者如果在上班期间发生意外情况导致人体受到损伤的,会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如果被认定为工伤的,就可以针对人体受到的损伤申请工伤鉴定了。那上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上海工伤鉴定的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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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在哪里申请?
当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劳动仲裁是比较直接的维权办法,也可以同时进行。那么劳动仲裁在哪里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员工辞职注意事项是什么
员工辞职注意事项是什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辞职不等于走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员工辞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依法提前通知企业
员工应严格依照法定的前提通知期间通知企业,如未提...
·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怎样赔付?
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怎样赔付?
一、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怎样赔付?
根据法律规定眼角膜工伤的赔付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眼睛受到伤害的具体程度,确定具体赔偿。
二、眼睛工伤级别:
一级: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
·集体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集体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集体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集体劳动仲裁如何进行
作为劳动者在合法权益面临侵犯时大多数会申请劳动仲裁,那么什么是劳动仲裁程序呢?它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但是集体劳动仲裁程序又有什么不一样吗?下面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
集体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集...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上班,公司要给二倍工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上班,公司要给二倍工
?规定上,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到期了,那么就要及时去办续签。这个时候的劳动者与公司,就相当于刚踏入公司的新员工与公司,需要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内积极签合同,要是没有的话,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惩罚,其中之一便是支付二倍工资。
在劳动合...
·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应该怎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制作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送达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载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有失业金吗?
这种情形是可以领取失业金的。 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