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我国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我国最高法院有关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在国家赔偿的确认机关、确认对象和确认范围方面做了较详细的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家赔偿遵循的“谁侵权,谁负责”的理论原则。下面就向您介绍一下我国有关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具体规定。刑事赔偿中,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主要有“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和后置原则。所谓“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就是各侵权主体分别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侵权后果有数个侵权主体,那么各侵权主体对自己侵权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后置原则又称吸收原则,是指一个侵害后果由数个侵权主体共同造成时,由最后作出终局决定的侵权主体单独承担全部责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时统一明确适用了后置原则,即由最后作出侵权决定的司法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义务机关仍然坚持适用“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一、具体来说,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时的赔偿义务机关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侦查犯罪过程中有权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上述机关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违法拘留决定,或者拘留超期的,该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就成为具体的赔偿义务机关,受害人就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其中,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果发生国家赔偿的情形,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和关押拘留人的看守所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而只能由作出拘留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法第六十八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而出现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时,应确定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或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是我国唯一的审判机关,因此对无罪的人错误定罪处罚的,只能由作出错误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原生效判决可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也可能是经过第二审程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莹律效力的,腺一审人民甚阮为婿1尝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或者检察机关撤回作不起诉,甚至撤销案件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4)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表明一审法院对案件作了错误的有罪判决,导致已被捕的被告人羁押时间的延长,根据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后置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主要是指二审发回一审法院后,一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撤销案件处理,对于这种情形,《国家赔偿法》也明确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条规定取消了原《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共同赔偿制度,方便责任划分,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也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办理赔偿案件。(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类机关不仅是指公安机关,而且包括所有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能的机关。换言之,这些机关都可能因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而成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在没有组织法上的依据的情况下设立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中接受聘任、任命的人员,视为受刑事司法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人员。他们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刑事赔偿,由设立该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刑事司法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已经执行的,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原判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更为妥当。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于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使用还是单独使用,都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一旦原判决发生错误,侵犯其财产权的应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实践中,如果赔偿请求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请求的,二审法院应当协调一审法院,尽快赔付赔偿请求人。这样严格的规定在一定程度对那些滥用司法裁判权的人进行了约束。使他们在裁判和审讯案件的时候不敢在糊弄行事。这让每个人的依法办事的意识越来越强。既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声誉也对双方当事人做到了公平公正。可见,我国刑事国家赔偿确认机关的规定是一个两全其美的规定,是国家经过深思熟虑规定出来的结果,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去严格执行。


·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开店财产怎么分割?
      在离婚问题上,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各种问题存在争议,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如果法院还未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在起诉离婚期间一方开店,那开店所需资金和开店所挣财产应该怎么分割呢?律图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


·一、夫妻诉讼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一、夫妻诉讼期间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夫妻诉讼期间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内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


·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缺席判决吗?
      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缺席判决吗?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缺席判决吗 宣告婚姻无效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属于不准撤诉的情形。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无效婚姻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


·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起诉离婚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如果出现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是有财产纠纷或者是抚养权纠纷的话,就需要通过司法的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但对此很多人都是没有经验的,很多人都不知道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不知道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那具体来说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呢,起诉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起诉离婚在哪里开庭 提起...


·离婚转移财产可以向前妻追讨么
      离婚转移财产可以向前妻追讨么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迹象应该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诉讼财产保全。如果对方已经将财产转移那么需要搜集必要的证据如银行财产流向,房产交易信息等。《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


·离婚协议赔偿法律效应是否受保护
       一、离婚协议赔偿法律效应是否受保护? 离婚协议赔偿的法律效应是受保护的,一般情况下,要使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有: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也无胁迫;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 3、离...


·拐卖儿童案致其家人死亡怎样判定
      拐卖儿童案致其家人死亡怎样判定 一、拐卖儿童案致其家人死亡怎样判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一方抚养与共同抚养的判决标准?
      一方抚养与共同抚养的判决标准?离婚父母是对未成年子女应当具有抚养义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具有抚养权,所以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决是离婚案件判决中重要的问题,那么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才能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法律中关于一方抚养与共同抚养的判决标准的相关知识吧! ...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后由于工作或生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而提起变更权诉讼的案件。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据统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在8年以下,离婚时子女...


·我们大家都知道
      我们您都知道,事不过三,但是每个人都免不了应酬,喝酒会耽误很多事情,比如开车,在第一次醉驾查出后,在公安部门会留有案底,但是有言论称,如果第二次醉驾会被判处终生,我们今天就探讨一下,第二次醉驾终生判决吗?其实并不然,即便已经是第二次醉驾,只是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罚,不会判处终生。下...


·离婚后女方怎么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女方可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尽量协商,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材料,如收入水平、文化水平、居住环境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跟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