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

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内容

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 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由 其管理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发园区。

第三条本市行政机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政府集中采购合同、劳动人事合同、应对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 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实行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工 作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 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起草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政府合同 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起草。行政机关以政府名义订立合同,应当取得政府授权或者委托。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超越行政机关职权或者超越政府授权、 委托权限订立合同;

(二)委托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等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对其 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评估审核。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九条 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 使用的重大合同,应当进行法律、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包括风险可控程度及对 策措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作出保 密约定,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 责的原则。以政府名义订立或者依政府授权、委托订立的合同,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 以其他行政机关名义订立的合同, 由该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大合同,由本级政府 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合同, 行政机关不得订 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报本级政府领 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办理;由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查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交由法制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机关应当提供下列合法性审查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合同相关说明,包括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调 查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相关批准文件;

(四)审查部门和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合同订立机关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材料不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全;未补全的,审查部门和机构不得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委托专业服务 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合同订立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政府授权、委托权限;

(四)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五)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经审查部门和机构负责人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不得再次延长。

合法性审查涉及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合同订立机关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后正式签署。

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依照法定和规定程序办理。

合同订立机关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有异议的,由审查部门会同合同订立机关协调达成一致;协调不成的,由审查部门提出意见连同订立机关异议,一并提请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程序终结但未正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程序重新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的,合同订立机关及时采取应对风险措施,不得擅自放弃合法权益。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的,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合同的监管和审计,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或者不按照审查意见书修改擅自订立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三)未按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合同订立不按照规定报送备案的;

(五)经合法性审查终结后变更实质性内容或者订立补充合同,逃避合法性审查程序监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从内容上我们可以看到南京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对行政机关合同的定义、合同起草、合法性审查、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若有违反相关规定,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问题

·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规定是什么?
       附随义务在合同中规定是什么?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


·保安合同未到期能否毁约?
      保安合同未到期能否毁约? 一、保安合同未到期能否毁约? 保安合同未到期不能毁约,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支付违约金。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
      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 一、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违约金吗? 合同的违约金并不是双倍返还的,我国合同法当中没有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规定,如若合同履行的过程当中有一方违约,法律上其实是不支持双倍违约金的约定的。《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


·床上用品购销合同样本范例
      床上用品购销合同样本范例 床上用品购货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购进床上用品一批,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经双方认真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经甲方对床品市场充分考察后,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为甲方配制处床品一批。床品配制总造价(大写): 元...


·合同方不承认签约人已授权怎么办
      合同方不承认签约人已授权怎么办?合同方不承认签约人已授权的话造成的损失由签约人承担,合同签订人没有授权委托书签字此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合同追认就属于有效,如果合同未被追认,则属于无效合同,其损失由签订人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合同违约金是怎样算的
      合同违约金是怎样算的 一、合同违约金是怎样算的 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合伙人阴阳合同违法吗?
      合伙人阴阳合同违法吗?合伙人阴阳合同违法的,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阳合同”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的合同。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的合同。阴阳合...


·常见的合同纠纷?
      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哪些2023 一、常见的合同纠纷有哪些 合同纠纷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划分: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五)标准合同纠纷和非标...


·民诉讼第几条合同保全是怎样规定的
      民诉讼第几条合同保全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在订立之后,需要先判断是否成立了,而成立了后还要看是否生效。若最后合同没有成立,那就无所谓生效问题。那么实践中该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呢?对此,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么确定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


·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而且近年来,合同诈骗犯罪猖獗,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那么,经过认定构成此罪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如何处罚合同诈骗罪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