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罪犯不认罪罪犯减刑是怎么规定的?

在现实的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身边的案件案情也愈加复杂。案件从立案到判决期间面对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对待罪犯不认罪不可减刑的依据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罪犯不认罪罪犯减刑是不可能的有哪些法律依据为您作详细的解答,希望您在遇到相关案件时能够帮助到您。

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实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庭。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予减刑、假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 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对减刑的标准十分的严格。其中就包括罪犯有悔过的条件予以减刑,以上内容还对减刑的审理过程进行详细的解答。在这里我们奉劝各位一点要知法懂法守法。

·当事人放火罪有犯罪预备吗
      一,当事人放火罪有犯罪预备吗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


·拘留宣布后多长时间送看守所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哪些不同之处
      实践中,很多人直接认为终身监禁就是无期徒刑,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他们不能完全划等号,而在我国也没有终身监禁的说法。那到底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哪些不同之处呢?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一、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哪些不同之处1、我国的无期徒刑,在实际执行中大多情况下都是可以减刑的,一般服刑...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过失损毁文物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满足以下条件就构成了过失损毁文物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珍贵文物的管理秩序。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具体可参见故意损毁...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
      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1、非法滥伐林木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其收购、运输的对象是盗伐、滥伐林木,是明知的。不知道收购、运输的是盗伐、滥伐来的林木,不构成本罪。2、非法滥伐林木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


·寻衅滋事投案自首会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投案自首会怎么判刑? 现在我国的国民素质正在不断提升中,但是仍然有些人存在素质低下、打架闹事的现象,扰乱公共秩序,给他人造成伤害,这种行为即为寻衅滋事,有的人在犯这种错误之后,悔过自新,便去公安局投案自首,那么寻衅滋事投案自首会怎么判刑呢?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几种 我国原有的法律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为七种,但因为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可分为以下八个种类: 一、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


·新《刑法》和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新《刑法》和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是什么一、新《刑法》和未成年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价值如何确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财物价值如何确定1、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2、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 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 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3、犯罪数额=原值-残值。《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是什么?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罚标准是3到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


·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是在没有合法的程序下,对他人人身进行限制的行为。那您知道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构成犯罪吗?如果不构成犯罪,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的话,对行为人的处罚就可能比较轻。下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构成犯罪 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行为,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