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商标权能质押吗相关法律是什么?

商标权能质押吗相关法律是什么?

商标权质押是商标所有者将商标所有权抵押给他人进行借款的行为,当商标所有者无法进行偿还时,债权人有权将商标进行拍卖或转让买卖,变现以取得相关权益。那么具体来说商标权能质押吗相关法律是什么?商标权在质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下面本站的我们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权能质押吗相关法律是什么?

一、商标权质押的设立问题

1、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

商标权包括商标使用权和商标所有权(完全的商标权)。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商标使用权呢?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用于质押的权利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这种财产权利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和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其中后者又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是仅指完全的商标权,还是包括单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这种混沌状态很容易引起商标权质押纠纷。笔者以为,相关法律应当就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作出统一而明确的规定。基于质押担保的特点和商标使用权的复杂性考虑,相关法律应当将可用于质押的商标权的范围限定在完全的商标权上,即单纯的商标使用权不能用于设定质押。

2、商标权质押的设立程序

担保法和物权法虽然就商标权质押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但有些问题却没有明确,需要作相应的处理:

首先,商标权质押是否存在质押财产移交的问题。与对待动产质押和其他权利质押的要求不同,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在以商标权设定质押时须将商标权的凭证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一方面,它模糊了抵押与质押的界限,因为抵押与质押在形式上一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担保人在设定担保时是否将担保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债权人对出质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控制。虽然商标权质押经过登记,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但出质人仍然可能利用其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书和对方当事人的疏忽从事一些有损于质权的行为。因此,我国的法律应当明确要求出质人移交准占有权,即将商标注册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

其次,商标权质押的登记部门。依物权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质押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并不是很妥当,因为相对于商标权的转让、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变更、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等商标法规定的应登记事项,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商标权质押现象可能会更频繁地出现。如果统一由商标局就商标权质押事宜办理登记手续,一方面会使商标局的工作负担太大,同时也会增加商标权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成本。笔者以为,将商标权质押登记的职责赋予设区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较为适宜。

二、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处分问题

1、质押后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

其一,出质人自己使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私法领域的问题,应当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解决。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基于质押担保的目的与功能进行处理。质押担保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的清偿为目的,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其核心和基础是质物的价值。因此,在当事人没有通过合同予以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出质人自行使用注册商标没有使该商标的价值减损的,就不会损害到质权人的利益,就不应被禁止。另外,如果不允许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设立后使用其注册商标,就会使出质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使用义务,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从而既损害了出质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质权的实现。

其二,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要求有两个,一是经质权人的同意,二是其收益优先用于质权的实现。其中的关键是经质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出质人“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样的规定难以发挥质押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质人的偿债能力。笔者以为,只要注册商标使用行为无损于质权所依赖的该商标的价值,就不应禁止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

另外,在解决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的问题时,还要妥善处理出质人在商标权质押前与他人订立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如果质权人明知出质人已经订立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却仍然接受以该注册商标设定的质押,出于诚信原则和社会秩序稳定的考虑,在质押设立后这种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就不应被禁止;如果出质人未将此前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告知质权人,甚至采取欺诈手段,致使质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接受该注册商标作为质押标的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并不应因此而受影响,被许可人仍然有权要求出质人履行合同,但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利益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质权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撤销质押合同。

2、质押后注册商标的处分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商标权质押后注册商标的转让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没有解决出质人在质押设立后通过其他三种方式处分其注册商标的问题。

其一,商标权继承问题。依继承法的精神,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能拒绝遗产上的负担,必须在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清偿该遗产所负担的债务。对于已设定质押的商标权的继承,笔者以为可以有三种选择:

一是继承人放弃对该商标权的继承,由质权人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以实现其质权;

二是由法定评估机构对商标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由继承人以其财产评估价格为限对质权人进行清偿,并获得该商标权;

三是依法对该商标权进行处分,用所得价款对质权人优先清偿,剩余价款由继承人享有。

其二,商标权因合并而转移的问题。在出质人以其商标权设定质押后,出质人能否与其他企业合并,从而使该注册商标成为合并后的企业的财产呢?笔者以为,企业的合并是企业进行的一种综合性的变更,有多方面的价值,当然不应因其注册商标设定了质押而被否定。但是,质权人的利益也不应因合并而受到损害,如果质权人认为合并会损害其质权的,可以依相关法律要求出质人或合并后的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其他担保。

其三,商标权的放弃问题。商标权的放弃包括积极放弃(声明放弃或申请注销)和消极放弃(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两种。商标权的有效存在是质权存在的基础,因此,出质人在质权的有效期间负有保证其商标权有效存在的义务,当然不能放弃其商标权。如果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放弃其商标权,质权人应当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合适的财产设定质押担保,或由出质人对由此造成的质权人债权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质押后注册商标价值变动的处理问题

1、注册商标价值的增加问题

在质押期间,注册商标的市场价值可能会上升,这对于质押双方当然是好事,这里的问题主要是质押期间注册商标增加的价值的归属问题。基于质押的特点,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仍归出质人所有,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收益和风险也应由出质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注册商标在质押期间产生的增值,应当由出质人享有。

2、注册商标价值的减少问题

其一,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出质人的下列行为可能导致质押商标权价值的减少:因其违法行为而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因其商品或服务质量降低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降低;因其宣传力度的减小而导致其注册商标的价值降低。

依物权法第229条之精神,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准用该法有关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有价值减损之虞或危险而害及质权人的利益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但这一规定只能用来解决注册商标的价值有减损的危险、尚未减损的情形,如果注册商标的价值已经发生了减损的情形,该如何处理?笔者以为,这种责任当然应当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可以通过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出质人偿还债务等方式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其二,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注册商标的价值在质押后也可能因质权人的多方面的行为而减损。比如,质权人违反约定自行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的注册商标,因所用商品的质量低劣而损害了该注册商标的声誉;又如,质权人未按照约定对注册商标进行必要的宣传,造成该注册商标知名度的降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或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均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这些规定虽然是直接针对动产质押的,但其所规定的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已经设定了质押的注册商标身上。因此,在我国法律未针对商标权质押作出直接规定之前,这些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于注册商标质押。

其三,因其他人的原因导致注册商标的价值减损。比如,由于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致使出质人的注册商标的声誉受损;再如,由于他人对出质人的商品或注册商标进行诽谤而使其注册商标的声誉受损。笔者以为,对于这一问题可以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由出质人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所得赔偿金应当优先用于对质权人进行清偿;

二是由质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一方面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回复注册商标的状态,另一方面要求赔偿已经造成的损害,并将赔偿金用于担保其债权的实现。

商标权是可以进行抵押的,在抵押期间商标权的增值将归属出质人所有,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导致商标权减价那么由出质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且需要出具相应的担保,如果是由于质权人的原因导致商标权减价,则由质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商标提出无效需要哪些资料?
      对商标提出无效需要哪些资料?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代理委托书;4、利害关系人证明资料、商标使用证据材料。二、法律依据《注册商标法》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


·商标是否侵权要怎样判断
      商标是否侵权要怎样判断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


·个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吗
      个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吗 很多时候我们看到申请发明专利的都是法人或者合伙组织,那要是个人进行了发明创造的话,此时个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有应该怎么进行申请?关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个人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吗 个人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


·中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中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中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有什么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有什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


·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对于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人,在进行专利转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2、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的,未打字或印刷的。3、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4、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件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这个意识是指专利部门在规定的情况下,将他人的专利,不经过专利人的同意,就授权给其他人实施发明的制度。如果使用这个项制度之后,获得许可的单位并不是可以免费获得这项专利的,而是得付给专利人合理的费用。这项制度里有三种类型,这三种是:1、是不实施强制许可,意思就是这个...


·法院著作权起诉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法院著作权起诉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一)、必须符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须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起...


·如何认定服务商标的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 "行为。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结合《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所有
      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所有《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谈到演绎作品的归属问题,首先要论及演绎作品的概念。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我国著作...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