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行业之中自然少不了工程造价这个项目,在房地产行业发达的今天,建筑工程造假行业也拥有不少的从业人群。而为了方便管理,各地政府也制定了严格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那么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存在哪些问题?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有哪些?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
(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
(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
(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绿色建筑的要求,发挥计价依据的引导约束作用,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与发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其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部门发布。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定期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条 鼓励企业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
第十一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是否符合计价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由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组成,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坚持市场决定价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政府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并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投资估算指标、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价定额、施工技术措施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编制,并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鼓励发包人或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工程从立项、设计、发包、施工到竣工的全过程,或者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环节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与计量规范、工程设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自主编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约定合同计价条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包括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投标文件、施工方案、竣工资料、标准规范、计价依据、调整后追加或者减少的合同价款等有效文件资料编制。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者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基础上汇总编制竣工结算,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证明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由发包人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中的竣工结算证明是指下列资料之一:
(一)竣工结算文件;
(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支付工程款且已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证明;
(三)竣工结算纠纷已进入司法或者仲裁程序的证明。
第四章 造价咨询与执业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在其资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或者取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委托,提供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自完成竣工结算成果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恶意压低收费或者收费明显低于经营成本;
(四)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造价咨询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发包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软件的开发、应用不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同时废止。
二、建筑工程造价存在哪些问题?
1、存在工程计量与实际不符
工程计量是在工程量完成后。质量得到了监理认可,工程数量符合施工实际情况,由监理签证计量报送项目部批准。而在实际工程中,工程的项目部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但有少数项目部的一些人员违犯了部门管理原则,在计量工作中,扮演了一个不协调的角色,施工单位不应该计量的,作为业主代表反而给监理做工作。
2、计价方式落后,不适应建筑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前的工程造价计算模式还是计划经济模式,其以定额计价为主,这种计价方式已越来越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无法与工程造价的预期相适应。
3、在实际施工当中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在施工当中,所消耗的费用占总投资比例最大。材料存储、采购量计算不科学,管理材料价格的方法落后,没有准确的掌握最佳的采购时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目前的建筑市场比较混乱,很多不法分子从中谋取私利,造成建筑工程成本中一半以上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另外,在设计变更和签证时,很容易出现施工单位使用各种方法增加施工费用的情况,施工单位通过增加设计变更、多报施工费用等手段获得更多利益。
上述我们以重庆市为例,详细的介绍了重庆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事实上,对于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在具体的条款设施上,不同的地区也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考虑,呈现的条款也可能是有所偏差的。
·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
对于劳务派遣用工,这是一种新的用工方式。用人单位是需要根据相关法规与劳动派遣者签订相关的派遣合同的。在用工过程中,可能因为一些原因双方会解除合同。那么劳务派遣员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又要如何解除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劳务派遣员工合同解除的情...
·签订挡墙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
签订挡墙工程分包合同要注意什么随着工程分类的细化,工程的种类是越来越详细。挡墙工程就是其中的一种,挡墙工程也是整个施工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为了确保工程规范实施,一般都会签订挡墙工程分包合同,确保整个施工的过程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分包合同该怎么拟定呢,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籍贯,住×××市×××街,身份证号码:×××,是××公司职工。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任××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
·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解是怎样的?
当劳动者在进行一些危险工作时,很容易受伤或危及生命,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后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但其中会涉及到很多,例如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解是怎样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吧。
一、及时工伤认定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还有调解这一项,可...
·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什么?
在法定的医疗期内,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
·一、企业倒闭职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倒闭职工赔偿标准是什么
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时间?
计件工资如何计算加班时间?计件工资计算加班时间按照超过平时完成计件定额之后的时间来进行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我国发生用工安全事故需要工伤认定吗?
在我国发生用工安全事故需要工伤认定吗?
必须认定工伤,才有可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
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办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出现在大众面前的次数越来越频繁,各种问题接踵而至。建筑方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并且我国的法律也渐渐的给了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很多的规定和条文。那么建筑防水工程质量问题都有些什么呢?
一、建筑防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违约后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深圳市非工伤死亡待遇是什么?
深圳市非工伤死亡待遇是什么?参加深圳养老保险缴费6个月以上,工作期间不幸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用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1、丧葬补助金标准:职工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2、抚恤金标准: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
·单位出于自己生产的需要,可能在员工休息休假的时间需要安排其加
单位出于自己生产的需要,可能在员工休息休假的时间需要安排其加班。但为了充分的保护员工的利益,法律同时也对单位安排加班的条件做出了限制,而不是随便单位安排加班的。那到底单位安排加班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单位安排加班的条件有哪些
加班,广义上说即延长工作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