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专利代理服务合同是什么?

专利代理服务合同有很多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在我国关于专利代理服务合同是什么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协商进行增减或修改相关条款,前提是一定遵守这些法律中的条例,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进行。下面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一、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某专利商标事务所作为受托人,其主要义务表现为:

1.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专利代理合同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订立,因此,受托人应当一丝不苟地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想方设法完成委托事务。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是受托人的首要义务。受托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时,法律规定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2.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依此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作出指示。受托人在委托人合同终止时,也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办理经过和结果,并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等。
4.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赔偿损失的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了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即:“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依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注意:(1)受托人承担责任以过错和存在损失为前提。存在损失,但受托人无过错的,不必承担责任;或受托人有过错,但没有造成损失的,也不必承担责任。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这与违约责任的一般原则,即严格责任不同。(2)受托人责任的轻重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区别。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承担责任比有偿委托合同要轻一些。受托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受托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3)受托人越权,造成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合同中,虽然受托人的权限较大,但总有一定的权限范围。若受托人超越权限范围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越权本身就是一种过失。有人认为,若受托人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即使越权,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此观点是欠妥的。如果允许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为自己的越权行为辩解,那么就没有委托的必要,没有设定权限范围的必要了。更何况,受托人越权,就违背了诚信原则,使双方的信赖受损。
二、签约风险提示:
1.订立专利代理合同时,委托人应当选择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且代理同一个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2.合同应当明确申请的专利类型。我国专利法目前保护的专利类型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这三种专利权的权利范围和性质不同,申请的程序和难易程度也不同。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程度最高、但是申请审批最为严格。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较为容易,但是权利内容则相对较少。所以委托人应当综合考虑自己的技术创新程度和申请成本进行选择。3.专利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历时也比较长。所以委托人应当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对专利代理人的代理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授权范围越宽,则专利代理人可以处置的关于委托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就越多,所以委托人在设定委托范围的时候应当谨慎。4.关于技术保密条款的设定。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代理人要了解技术才能写好专利申请的相关材料,在取得专利权之前,一旦专利代理人将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泄漏出去,将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委托人在订立专利代理合同的时候要以技术秘密条款的方式或者另外订立技术秘密保护合同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您在完全遵守法律条例和注意事项的前提下,再进行操作,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专利代理服务合同,不违法的前提下维护彼此的切身利益,公平公正的进行合同的签约和修改是完全没有问题和风险的,希望您可以尊法守法不违法社会稳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最长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最长保护期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专利权出资么?
      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有非常多的公司,对于公司我们您多并不陌生。对于专利权我们您也非常的关注。专利权是受到我们国家法律保护的,对于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专利权出资么的问题看似对我们您来说非常遥远其实非常的近。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采用货币持资方式,也可以采用实物、...


·假冒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假冒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假冒专利的行为有哪些,假冒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假冒专利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假冒专利罪。但在此之前,我们要先对疑似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认定,看是否属于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假冒专利的行为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假冒专利的行为包括哪些 (一)...


·专利法行政复议具体什么意思?
      专利法行政复议具体什么意思?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系统内提供一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管道,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一个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机会。虽说行政复议带有准司法性质,但其基本性质仍是行政行为,且是依申请的行...


·著作权中的保护期限一般是多久?
      著作权中的保护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著作权中的保护期限一般是多久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具体规定如下: ①作品的作者为公民的,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50年的终止时间为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著作权...


·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是哪些
      在下面所说的这三种情况下面,所有的人使用相关的专利都不会构成侵权:(一)首次进行销售:享有专利权的当事人制造、进口或者是者经过了享有专利权的当事人的许可之后制造、进口的相关的专利产品或者按照法律所许可的专利方法将直接获得的相关专利产品售出之后,使用、许诺他人进行相关的销售或者销售...


·商标纠纷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山寨版的商品,就如王孝吉凉茶等。他们运用相似的名字和相似的图标、包装来混淆消费者的视角,使得消费者误打误撞的,买了他们的商品,从而获得自己的利益。正规产品的商标都是由他们的品牌公司在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所获得的,所以说这些山寨牌的商品是侵犯了正版商标的注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有多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除开发者的身份权外,软件著作权人的其余各项权利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在软件著...


·发表权是著作的财产权么
      发表权是著作的财产权么 一、发表权是著作的财产权么 发表权并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相反,发表权是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类,该权利由作者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二、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分别是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那么著...


·处理专利侵权的方式有几种
      1.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专利权被侵犯的时候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处理,主要的维权处理方式有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是因为专利权被其他人侵犯了,引发了民事纠纷,对于所引发的纠纷,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来进行协商处理。(2)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不肯进行协商处理的,或者在协商的过程中...


·商标怎样预防抢注,有什么方法?
      商标怎样预防抢注,有什么方法? 一、商标怎样预防抢注,有什么方法?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