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地发展和不断地进步,在我国不管做什么工作或者进入哪个企业,在工作之前都要签两份合同,即日起合同生效,和同是对双方最有效的保障,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在法律程序中,合同是最有效的证据,所以说,合同是对双方公平的,下面个您介绍一下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本案所涉《制造及许可协议》是在公司之间签订的。该协议第26条约定了仲裁条款,即约定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在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而协议第29条又同时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权。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矿业工程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本案所涉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因上述协议产生的纠纷享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特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2009年2月26日,[2009]民四他字第4号)中指出,本案申请人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漳州爱康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中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有争议或违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者由当地外经贸部门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未约定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在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经调解无效后由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仲裁或当地法院诉讼解决,因此大陆应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或法院所在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大陆的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由于本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和纠纷解决方式不明确,且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条款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上述仲裁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MOHAMED.

MOHAMOUD.OULD.MOHAMED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中涉外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11年4月7日,〔2011〕民四他字第8号)中指出,双方签订的《经销责任协议》第九条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纠纷既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5]第4号)中指出,圣美家居休闲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凰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在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亦未约定明确的仲裁地点,因此,应该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内地的法律确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本案当事人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亦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认定无效。且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同时,又约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未明确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意愿是不明确的,从此点讲该仲裁协议亦应认定无效。人民法院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借贷纠纷一案所涉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民四他字[2004]第47号)中指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即“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但没有约定识别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点。因此,本案应当根据法院地国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所涉仲裁条款的效力。该仲裁条款在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同时,并没有排除法院管辖。应当说,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是不明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关于有效仲裁协议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6.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服装有限公司与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0月8日,[2002]民四他字第33号)中指出,服装有限公司与式会社于1999年8月1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契约所关联的一切纠纷应按照国际商务仲裁协会的商务仲裁规则,以名古屋的仲裁作为最终的解决办法。仲裁结果为最后的裁决,对当事双方均有约束力。”为了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于2002年1月18日又签订一份买卖保证书及公司解散合约书,约定:“如有争纷,当事人愿意在日本法院或者厦门国际商事仲裁机关审理。”鉴于当事人既约定通过仲裁又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争议,该约定违反了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但对于何种情况适用诉讼、何种情况适用仲裁有明确约定,此时,对于约定仲裁的情况仍然是明确的,此时仲裁的约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大酒店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效力无效一案的请示的复函中对此进行了明确。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来系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大酒店,后因政策原因,双方经协商将原来的合资经营方式改为台资独资经营方式,同时对申请方原来所欠款数额和还款方式及违约处理作了约定,双方签订了《会议纪要》,第三条约定,申请方欠被申请方的钱款可以分30个月还款,违约处理方式是守约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租赁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济仲裁机构仲裁。同时在《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五款又约定,申请人应按照双方之前的《会议纪要》第三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同时约定该会议纪要作为《租赁合同》有效附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将先前的《会议纪要》作为其附件之一,但当事人并未明确变更《会议纪要》所确定的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决承包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承包纠纷与租赁纠纷的发生依据不同,前者因承包费而发生,后者因履行租赁合同而发生,且二者是可分的。故《租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及于《会议纪要》所确认的拖欠承包费纠纷。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生活中,我们还是要注意合同上的规定,一定要认真阅读,社会中还有一种案例就是在合同中设下陷阱,让贷款的人陷入利滚利的陷阱中,最后还不上钱做一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定要处理好合同的事情,以上就是对涉外合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何处理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必须公证吗?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赠与合同必须公证吗?赠与合同公证的效力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的区分意义是什么? 一、诺成合同 又称不要物合同。是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二、要物合同 ...


·意向合同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意向合同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意向合同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意向合同协议书不一定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内容是合同签订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意向书的内容仅是合同签订主体就某一事项共同意识的一致认定,并不是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签订会导致法律效力的产生,对签约主...


·合同风险怎么防范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怎么防范 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


·签订合同颁布时间与生效时间是同一天吗?
      签订合同颁布时间与生效时间是同一天吗?签订合同颁布时间与生效时间不一定是同一天的;1、合同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一般都是一个时间,就是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就是落款时间;2、特殊情况下,两者不一致:合同签订日期就是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日期是双方规定的一个具体时间,或者什么条件完成的...


·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
      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 一、变更合同形式有哪些 1、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2、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 3、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


·合同毁约双倍赔付是赔多少
      合同毁约双倍赔付是赔多少合同毁约一般不会双倍赔偿的。(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


·一、合同解除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合同解除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不需继续...


·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怎么处理?合同纠纷和产品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主持的...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吗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吗 一、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吗? 合同生效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盖章,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


·仓储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1. 保管人必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表明保管人确认寄存人已经交付仓储物。保管人未签字或盖章的仓单,表明保管人尚未收到股东交付的仓储物,仓单不具有法律效力。托管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章;托管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