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您会发现,如今在政府征地工作这一块的信访量已经大幅度的下降了,因为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一系列详细规定当中,就给出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时候的一些解决方法。其中明确规定各省人民政府必须要配合下属单位解决好相关的协调裁决工作的,整个协调裁决的过程不仅要求高效便民,而且合法公正这是国家一直在强调的。

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第八条 协调和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裁决机关已经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五)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申请协调

第十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

(三)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县人民政府对决定受理的协调申请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未按期完成协调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其受理或者协调。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五条 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 裁 决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协调意见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也可以召开质证会。

省国土资源部门在裁决前可以组织再次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裁决承办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中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

(二)经再次协调达成协议的;

(三)在作出裁决决定之前,裁决承办机关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撤销该补偿标准,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裁决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裁决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住址;

(二)申请人申请裁决请求;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五)裁决结果;

(六)不服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裁决决定书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协调和裁决不收取费用,协调和裁决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补偿标准进行测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在此办法当中也是明确的出台了关于可以申请协调裁决的具体的范围,以及我们在申请司法救济的时候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当然我们还是要说,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过程中,民众作为弱势群体相较于政府而言,实际维权过程不要说是高效,可以说非常繁琐甚至困难。



·山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山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但是很多人民群众拥有的土地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任何组织任何人不得侵占,政府征收大量土地,农民失去土地,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城市拓展,如果群众提出的补偿要求就要妥善的予以解决,那山西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


·在我国国家有回迁房屋土地使用证吗?
       一、在我国国家有回迁房屋土地使用证吗? 1、回迁房,没有土地证。会一个小区或是一栋楼有一个,属于集体或是划拨性质土地; 2、对于回迁房,需要你持有住房满五年之后,缴纳土地出让金以及契税,才可以办理土地证,以及正规商品房房产证; 3、回迁房没有土地证的,满五年才可以上...


·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
      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公司和个人要想合法的使用土地,必须得先拿到土地使用权。比如,公司设立的时候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生产经营用地,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渠道拿到土地使用权。那么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什么?我们一起通过下面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公...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
      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一般土地享有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且使用时间一般是有一定限度的。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与一般土地的使用区别不大,只是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上有一定不同。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别墅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有多久?不属于自己...


·网络诈骗立案地是如何规定的,该如何报案?
      网络诈骗立案地是如何规定的,该如何报案?网络诈骗罪与普通诈骗行为一样,都是触犯了刑事法律的行为。为了维护网络安全,为网络用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在抓到网络诈骗犯时予以严惩。但是网络诈骗行为有一个特殊现象,也即网络诈骗是全国乃至全球性的。那么网络...


·梧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梧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当今社会上房地产虽然有些式微,但仍然是很多商人眼中可口的一块蛋糕。然而房地产就得有需要相关的土地开发,而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梧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发展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那么它是个怎么样的规定呢? 一、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各...


·乡镇政府有权进行征地拆迁吗?
      乡镇政府有权进行征地拆迁吗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乡镇政府是没有权进行征地拆迁的,但可以成为房屋征收实施的受托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云南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云南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政府征地一般情况下都是为了城市的发展而征用的,其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是非常常见的,不过对于征地当前还有许多人都不了解,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了解的内容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在征地之前我们需要对此有所了解,那在云南省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一、...


·异地能不能办理离婚,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我们知道男女结婚的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而实践中如果是夫妻离婚的话是否也需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呢?而要是在异地能不能办理离婚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异地能不能办理离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之相关规定,离婚手续应在户口所在地办理。但...


·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在实际中,对于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是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置手上的土地使用权的,比如入股、出租等等。当我们使用土地使用权来进行入股的时候,通常会涉及到一定的税收问题,对此,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土地使用权入股相关税费有哪些? 土...


·取保候审一年后监视居住可以去外地吗
      取保候审一年后监视居住可以去外地吗?监视居住期间不可以去外地,被监视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