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您会发现,如今在政府征地工作这一块的信访量已经大幅度的下降了,因为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一系列详细规定当中,就给出了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存在争议的时候的一些解决方法。其中明确规定各省人民政府必须要配合下属单位解决好相关的协调裁决工作的,整个协调裁决的过程不仅要求高效便民,而且合法公正这是国家一直在强调的。

国务院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所引发的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争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先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实行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协调裁决范围

第六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协调和裁决。

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安置人员申请协调和裁决。

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和裁决。

第八条 协调和裁决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征地补偿安置无利害关系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的;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四)裁决机关已经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或者裁决决定,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五)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三章 协 调

第九条 申请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告知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期限;未告知的,申请人可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申请协调

第十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有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协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申请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

(三)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县人民政府对决定受理的协调申请应当在收到协调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未按期完成协调的,申请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责令其受理或者协调。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查明事实,依据法律和政策规定作出协调意见书。

第十五条 协调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协调过程;

(三)争议的主要问题和基本事实;

(四)经协调达成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达成协议的主要分歧;

(五)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申请裁决的权利和期限。

协调意见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印章。

第四章 裁 决

第十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协调未达成协议的,申请人可以自协调意见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申请书直接递交省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七条 申请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协调意见书。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四)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收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一般实行书面审查。省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也可以召开质证会。

省国土资源部门在裁决前可以组织再次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议书,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和裁决承办机关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中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裁决需要以人民法院裁判结果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办结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终止裁决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申请并经省国土资源部门同意的;

(二)经再次协调达成协议的;

(三)在作出裁决决定之前,裁决承办机关发现存在不应当受理事项的;

(四)申请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已经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决定。情况复杂的,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裁决决定:

(一)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确定的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撤销该补偿标准,并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裁决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决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裁决决定书中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地址)、联系方法及其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住址;

(二)申请人申请裁决请求;

(三)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四)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事实、理由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五)裁决结果;

(六)不服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裁决决定书加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协调和裁决不收取费用,协调和裁决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 省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评估中介机构对补偿标准进行测算。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实在此办法当中也是明确的出台了关于可以申请协调裁决的具体的范围,以及我们在申请司法救济的时候应该提交的相关材料。当然我们还是要说,解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过程中,民众作为弱势群体相较于政府而言,实际维权过程不要说是高效,可以说非常繁琐甚至困难。



·农村棚改,土地和房屋怎么补偿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农村棚改,土地和房屋怎么补偿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例如: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


·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北海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北海的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事宜,因为城市的发展需要就会对房屋土地进行拆迁升级,对此各个地区都会出台相关的政策对征地行为进行规范,所以当我们自身遇到征地问题的话,一定要提前对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标准进行了解,那征地补偿标准广西北海的标准是怎样...


·江门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江门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江门市电力建设征地拆迁和青苗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电力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


·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抵押要注意哪些?
       一、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抵押要注意哪些? 土地使用证抵押贷款要注意事项有: 1、抵押房产房龄需在二十年内 2、贷款期限长为十年 3、比较高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值的70% 4、各贷款机构利率执行标准不一致 5、作为抵押的房产需要要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6、若...


·父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后是否可以收回?
      父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后是否可以收回?对于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其使用权,并且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转让。子昂现实生活中,父母将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子女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若父母反悔,父母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之后能否收回?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一、父母把土地使用权...


·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四至不清、地块不实、面积不准怎么办?
      农村土地确权过程中四至不清、地块不实、面积不准怎么办? 一、怎样解决农户承包地四至不清、地块不实的问题? 四至不清,其中的“四至”的“至”是什么意思?具体来说,是四至关系不清楚还是四至边界不清楚? 1、四至关系不清楚 如果是四至关系不清楚,就需要搞清楚承包地块的四至关系,...


·邯郸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邯郸市的城市建设的进行需要土地的扩大,所以政府需要占据群众的用地。邯郸征地补偿标准不仅包括对征收土地的征收的补偿金额,还包括对居民的安置补偿标准,以及对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邯郸市征地补偿标准是由这三个方面组成的。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


·山东德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山东德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山东德州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一、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


·安置房土地是划拨的吗
      是的。安置房不是商品房,所属土地是划拨性质。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类型 (一)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


·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征地拆迁按户口赔偿 一、补偿标准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列资料为准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偿标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所列资料为准。拆除违法建筑、临时摊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拆迁通告公布后改建、扩建、装饰的设施,以及其他原约定不补偿的部分,均不予补...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