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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是指当事人的房屋被我国的政府进行相应的征收行为,相关的公示内容应包括补偿的金额,也可以选择置换的方式,但要写明置换的地点。下面我们就宁波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应该包括哪些内容,这类问题进行相应的解答。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一、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发布应当采用哪种方式?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同时也可在征收范围周围较为醒目、便于查看的地点张贴,同时还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


二、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由此可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仅仅是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决定的征收事项,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变成了公告,将其内容予以公示,其本身并不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相关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三、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房屋征收决定本身是否具有可诉性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的告知行为本身,仅仅是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示和宣传,以及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给被拆迁人,由于该行为本身并不处理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对被拆迁人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公告行为本身不具有可诉性。


四、 市、县级人民政府如果没有依法作出公告,被拆迁人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20年。


五、 市、县级人民政府已经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却没有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如何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换句话说,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时交代了诉权的,被征收人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没有交代诉权的,起诉期限为1年。


宁波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包括房屋被征收的合法内容。我国规定这类公示应该符合相关的流程,有当地的机关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符合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相应的公示,保护这类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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