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经济压力运行下的劳资双方都有着自身的难处,但是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还是要进一步的推进对于维护职工基本权益的相关机制的建设的,有一种是员工本人也不愿意面对的那就是合同到期后被公司辞退了,但是既然已经成这样,职工就要知道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是按照自己工资的标准,满一年,离职的时候就多给一个月的工资。

一、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合同未到期辞退员工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下列规定: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针对合同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标准是什么的这个问题我们就给您先介绍到这里了。因到期被公司辞退的补偿是最多不会超过一年的工资的,而补偿标准就如我们在开头讲到的那样结合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这里也要注意到到期被公司辞退的原因的,没有赔偿的就是因为职工过错导致的辞退。




·哪种方式的中小企业融资比例最高?
      中小企业与小微型企业相比,没有国家政府单位的支持,与大型企业相比,资金不够充足,故而此种类型的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发展是比较难的,在遇到资金短缺的情形时,公司的经营者可能会选择进行融资,哪种方式的中小企业融资比例最高?一、哪种方式的中小企业融资比例最高?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是目前主...


·公司股权转让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公司股权转让评估需要哪些资料? 现代化的经济发展需要对市场的价值有非常敏锐的感触而资产评估为资本的运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价值。在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它不仅给交易双方的出价提供了考虑空间和价格参考,同时也为股权的清洁程度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同时也是国家税务机关收税...


·企业改制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改制的情形有哪些?现在有不少的企业开始着手进行改制的工作,其实进行合理的企业改制也是我国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当然企业改制也并不是只有在国家要求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的,其实在很多的情况下都是需要进行企业的改制工作的,下面就给您简单的来介绍一下企业改制的情形有哪些?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


·公司法人私自变更违法吗?
      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向设立者分配利润,公司法人、资金以及银行卡号在变更后,都是需要变更的,且变更必须按照既定流程的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存在着私自变更公司法人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人私自变更违法吗? 一、私自变更公司法人代表是否合法? 私自更改法定代表人是违法的。要符...


·公司注册的股东决定
      公司注册的股东决定 当注册一个人的有限公司,一部分事情都需要对公司进行宣布或是表明等其他的情况时,就会需要股东来写决定,当然股东决定是一个自然人,那么您知道公司注册的股东决定该怎么写吗?接下来就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公司股东决定的范本 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以下统称“《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具体如下:1、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有哪些解释
      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有哪些解释《公司法解释(四)》第23条至第26条用四个条文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规定。该部分主要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细化了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归属、诉讼费用负担等规则。同时,也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了具体解释,明确了《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涉及的两类不...


·集团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
      集团分公司可以签合同吗?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经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当然,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之时,第...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浙江省公司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