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长沙社保补缴能买房吗?

长沙社保补缴能买房吗?根据最新的长沙限购政策:非长沙市户籍家庭限购1套《通知》提出,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长沙限购区域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通知》要求,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属于省、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长沙市外湖南省内户籍家庭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严格审核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补缴、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不予认可。二、社保补缴的含义社保补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有几个月没有正常缴纳,之后又将这些月份的社保补缴上。一般是指当人们想要买房、落户、办理退休等需求时,发现社保累计缴纳时间没有达到享受相应待遇的要求,从而需要补缴之前没有交到月份的社保,以确保可以享有相应的社保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我们在实际的生活中经常也会遇到一些因为社保的问题导致孩子的上学成为问题或者是购置房产时收到限制等等的情况,这个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实际的缴纳过程中不合乎规范,如果只是为了享受社保的补贴这是没有问题的。长沙社保补缴能买房吗?这个是不可以的。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有贷款的房子可以做房抵贷吗
      只要符合房抵贷的条件就可以。"房抵贷"是指借款人以自然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商住两用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一次性或循环使用的消费或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房抵贷的申请条件:1、借款人年龄在18-60岁之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合法有效身份证件;2、借款人及配偶符...


·购买二手房要评估吗,购买二手房应注意什么
      对于居家过日子的老百姓来说,住就图个实在,图个安稳,图个节省。相对于商品房来说,二手房有很多优势,如今很多购房者把目光转向了二手房市场。购房者应事先对二手房买卖相关事项了解一下。那么,购买二手房要评估吗?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购买二手房要评估吗? 只有以下几种情形...


·夫妻共同的房子怎么立遗嘱?
      夫妻共同的房子怎么立遗嘱? 一、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立自书遗嘱 自书夫妻共同房产遗嘱,应在有见证人见证情况下,且见证人不能与房产有利害关系。确保遗嘱有效性,最好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


·夫妻离婚房产有抵押贷款过户费用有哪些?
      夫妻离婚房产有抵押贷款过户费用有哪些?夫妻离婚,会涉及到对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除了现金、存款等财产外,双方共同居住过的房屋也应协商分割。许多的离婚都会涉及到房屋产权的过户问题。那夫妻离婚房产有抵押贷款过户费用有哪些?我们将为您在以下文章中进行详细说明。 一、夫妻离婚房产有抵押贷款...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


·一、已经网签的房子能抵债吗?
      一、已经网签的房子能抵债吗?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案例,要让“以房抵债”合法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需要先终止借款合同关系,然后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处理
      中国的房价高居不下,很多人为了结婚,为买一套房子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可是,现实有时候是比较残酷的。婚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夫妻在调解无果得情况下,还是走到离婚那一步。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房子的分割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那么,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处理呢? 在我国夫妻离婚房产怎...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房产更名过户费用怎么算?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财产分割,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房屋,是大多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部分,在正常的房产交易过程中,只有在缴纳相关费用,完成了过户更名后,房产才属于买房所有,那么,离婚房产更名过户费用怎么算呢? 一、离婚房产过户的费用标准 (一)税...


·一般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当事人之间都会就租赁期限做出约定,但
      一般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当事人之间都会就租赁期限做出约定,但需要注意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租赁房屋的期限是不能超过20年的。而一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那作为租客就应当搬走。那现实中要是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该怎么办?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房租到期租客不搬走该怎么办 房屋租赁期限...


·一、房屋登记不能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房屋登记不能办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


·一、不能出租的房子出租了该怎么办?
      一、不能出租的房子出租了该怎么办? 首先,租赁合同无效。 租用了这样的房子,就有可能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也因此无法追究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 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退还房租,如果出租人有过错的话,还可要求出租人赔...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