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业用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工业用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对于国内经济情况以及工业用地中存在突出问题,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随着《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发布,又有哪些新规出来,下面就让我们带您了解工业用地转让条件有哪些,供您来参考学习。

工业用地转让条件有哪些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工业用地“退低进高”,坚持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提升并举,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减少低效产能用地,推动传统产业向先进制造业提升,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规划管控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现状,按照城镇规划、开发区和镇街道工业功能区规划定位,科学合理推进工业用地“二次开发”,规范有序转让工业用地。

2、高效利用原则。尊重历史事实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积极稳妥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土地投入和产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工业用地向集约高效利用产业项目转让,杜绝新的低效用地行为。

3、政府联审原则。依据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工业建设用地原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切实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监管,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联审备案制度,确保规范有序推进。

三、加强工业用地转让管理

工业用地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工业用途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四、工业用地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条件等。对于受让人拟改变原工业用途中不同行业类别的,应取得规划建设、经信等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根据有关政策相应调整土地出让合同;属于特殊行业的,还须征得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同意。

3、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投资额已达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且实际开发建设建筑面积已达到合同约定开发建筑总面积25%以上。

4、土地权属无争议、无违法用地(或违法用地已处理完毕)、无违章建(构)筑物、未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或他项权利登记。

5、工业用地一般不得分割转让,如分割转让的,须经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安监、消防等部门批准。

6、受让方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工业投资项目须符合我市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价要求。

7、已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前提条件。

五、工业用地转让程序

1、转让、受让双方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价格,申请转让方提供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原立项文件或项目投资协议,受让方提交拟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

2、所在镇街道负责初审转让方用地是否符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受让方是否符合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镇街道产业布局规划、产业准入条件、用地及建设要求等。对转让方用地须经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已投资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对履约状况进行评价认定。

3、初审并通过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转让方案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窗口审核受理后将受让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交市工业项目准入评价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组织准入评审。通过评审的,凭评审意见书先办理转让房屋所有权过户,然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4、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合同及《产业用地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让后,原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六、 ?完善转让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

对于未经复核验收而急需转让工业用地,转让合同应进一步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原土地出让合同有明确要求的按原要求执行,无明确要求的,按市现行有关标准重新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项目竣工后,须经复核验收,并办理土地重次登记。到期未通过复核验收的,按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有关约定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工业用地转让条件有哪些,您可以参考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政府正在加大工业用地转让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经济转型升级各项政策措施。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吗?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吗? 视情况来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工作不够一年的员工补偿怎样计算
      辞退工作不够一年的员工补偿怎样计算 一、辞退工作不够一年的员工补偿怎样计算 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辞退,没补偿金其他理由辞退,补偿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社保工伤认定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社保局在受理员工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的时候,如果超出了规定的时间之内不会进行受理。同样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对社保局出具工伤认定结果的时间也是有规定的,要求社保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下达认定结果书。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社保工伤认定时间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一、社保工伤认定时间限制是怎么...


·工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否可续期
      工业土地使用年限是否可续期 土地使用是有一定年限的,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汽车厂、石油开采工业等工业用地也是有土地使用年限,很多人都会对住宅、工业用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用地的处理产生疑问。接下来,我们将围绕工业土地使用年限为您做详细介绍。 ? 一、工业用地的概念 工...


·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


·一、金华市工伤认定书下来一般多久做工伤鉴定?
      一、金华市工伤认定书下来一般多久做工伤鉴定? 金华市工伤认定书下来一般需要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做工伤鉴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


·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
      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 一、加班费可以只算基本工资吗? 肯定是不行的;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


·职工去世后抚恤金属于遗产吗?
      职工去世后抚恤金属于遗产吗?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劳动者应享受的保险待遇,属于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遗属津贴”,对该款不应由法定继承人按份分割,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其理由是:民法典中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一、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哪些 (一)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以及洗理费等。 (...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付出劳动就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我们平常所说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付出劳动就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我们平常所说的工资就是劳务报酬的一种,但是劳务报酬不是仅仅只指工资,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平衡各行各业之间的工资,使市场经济的配局更加合理有序,国家以及各省颁布了工资指导线,今天为您介绍,成都工资指导线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2...


·申请劳务仲裁处理
      申请劳务仲裁处理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