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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和期限

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6月 日起至2020年6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2017年6月 日至 2017年9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住所地.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月工资为 元。


第十二条 甲方按有关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每月 日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缴纳比例和方式为: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0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8%的比例缴纳;


(二)基本医疗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


(三)失业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2 %的比例、乙方按个人缴费基数1 %的比例缴纳;


(四)工伤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五)生育保险由甲方按单位缴费基数 %的比例缴纳,乙方不缴纳。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录用条件为:①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具体情形为:①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具体情形为:①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解除本合同后,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疑似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内;


4、乙方若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乙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7、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害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劳动合同终止。甲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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