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法律中犯盗窃罪如何处罚

一、刑法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盗窃数额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

2、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3、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4、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2、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

3、24000元以上不满 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

4、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

5、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 年至八年;

6、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

7、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

2、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

3、96000元以上 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

4、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

5、132000元以上不满 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

6、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盗窃罪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对于大多数的盗窃行为来说,实际要认定构成犯罪,那么必然就要求盗窃的数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否则的话只会按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而不会认定构成盗窃罪。不过此时也要注意,如果是特殊情况下的盗窃,包括扒窃、入室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等,那么只要实施了相关的盗窃行为,就可以直接认定构成犯罪。

·新刑法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新刑法抢夺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量刑的标准是什么?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上,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纠纷或者他人损害到了自己的身体及财产的时候,我们都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进行诉讼来保护自己,如果是发生的严重的刑事案件,可能法院就会对违法的一方进行处罚及判刑,判刑之前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对犯法的一方进行量刑,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


·法律规定什么是入户盗窃罪?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入户盗窃罪? 入户盗窃罪就是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家庭,并在家里实施盗窃,也是盗窃的一种,当然这是指没有其他构成转化犯的情况。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是极易转化的,很多案例中入室盗窃被事主发现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常见的多为携带凶器)就转化为入室抢劫罪了。 ...


·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
      现实中,其实也不是在所有触犯数个法益的情况下都需要对行为人进行数罪并罚,有些时候即使表面上看起来像是触犯了多个法益,但实际上确实按照一罪进行的处罚。那到底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介绍。 一、不适用数罪并罚情形有哪些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


·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怎么判刑
      寻衅滋事罪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怎么判刑?寻衅滋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


·刑事诉讼的庭审流程是什么
      刑事诉讼的庭审流程是什么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2.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当事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3.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要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市场一片繁荣兴旺,许多勤劳智慧的创业者通过自己的双手获取了财富,但还有一些法律意识淡薄、投机取巧、动歪脑筋的经营者,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来敛财,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要件呢? 客观...


·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应注意什么事项
      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应注意什么事项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


·缓刑考验期是刑罚执行期间吗?
      缓刑考验期是刑罚执行期间吗?缓刑考验期是刑罚执行期间,缓刑期满应视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没有上述三种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原判决的有罪宣告仍然有效,原判的刑罚也没有...


·失火罪辩护要点主要有哪些
      失火罪辩护要点主要有哪些?一、要善于准确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我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也...


·犯罪预备阶段有否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阶段有否犯罪中止?这要看是否有共犯,假如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人时,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且未造成损失的,是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但假如犯罪嫌疑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时,其中一人在犯罪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了犯罪计划的却未能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并且造成了损失的后果时...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