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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裁减员工,如若在裁减结束六个月内重新招娉员工的,要提前通知被裁减员工,并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这反应了新劳动合同法对被单位辞退员工的保障与补偿的人性化一面。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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