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是什么意思?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责任豁免事项是什么意思?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国家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模式问题。


《国家赔偿法》在界定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范围时,采用的是列举模式而不是概括模式,这就使得国家赔偿范围有了“挂一漏万”的局限。如《国家赔偿法》第3、4条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就以肯定列举的方式规定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使得其他权利的损害与赔偿被“漏”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而且,就第3条的人身权损害赔偿规定来看,也继续采用了列举式,列举规定了五类赔偿行为(公民人身自由被行政强制的,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在这些列举中,不仅只列举了人身自由(而不是人身权的全部),而且,对损害人身自由的行为形式也进行了列举。这些列举,同时也成为了对赔偿范围的限制。因此,如果不属于人身权(如受教育权),不属于人身自由(如人格权等),不属于损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的特定行为形式(如不是对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就都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换句话说,更多的权利和侵权行为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外。


(二)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行为或事项少。


《国家赔偿法》第2条虽然总的规定了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行为是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在具体制度规定上却并没有将国家机关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全部行为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就是说,实际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内的职务行为或事项是很有限的,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侵犯人身自由的具体行为,伤害身体或造成死亡的行为,损害财产的具体行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如错拘、错捕、财产的查封等),刑事全错判且已执行的行为,暴力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采取的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执行行为。在这些行为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或事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如: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政行为,合法职权行为的损失补偿事项,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事项,不作为的职权行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错判行为,国家机关损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行为,等等。这么一些职权行为和事项都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以外,国家赔偿的范围又怎能不狭小呢?


(三)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宽泛、不合理。


用否定列举的方式来排除国家赔偿责任,是立法的通行做法,也是可行的。但是,《国家赔偿法》中的否定列举事项,相当多的内容是很不合理的。通过这种不合理的否定列举,实际上又进一步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使之更加狭小。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被羁押,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被羁押,自己故意作虚伪陈述或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被判刑的,被羁押期间自伤、自残造成损害的等,都一律免除了国家赔偿责任。其实,这些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的事项,并不能抹杀国家机关在其中有违法、过错、侵权的事实,也就是说,《国家赔偿法》用受害人的一定过错来掩盖国家机关过错和责任的规定,是很不合理的。这种不合理的规定又使得国家赔偿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了。


(四)单一归责原则导致的赔偿范围缩小。


归责原则,本来不是赔偿范围的问题,但是,却与赔偿范围有关。不同的归责原则形成不同的获赔条件,从而导致不同的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只有一条违法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个人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这一条归责原则,把过错情况下的国家赔偿责任,把无过错情况下的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以及把结果不正确情况下的赔偿责任等,统统排除在外,从而使得这些情况下的应当具有的国家赔偿责任无从产生,进一步缩小了国家赔偿的范围。


在民众疑似受到政府机关人员伤害和损害时,当事人对自身做出伤害行为或行政人员的无关行为都不属于政府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的责任认定问题使用法规进行了很好的约束,防止了冤假错案。最后一项条款不详细规定,但涉及范围广泛,可避免多种错误赔偿情况。



·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
      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 一、离婚后可以恢复未婚吗 离婚后不可以恢复未婚状态。按正常的户籍管理制度,你结婚的时候,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应该改成:已婚。离婚后改为:离异。 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离婚的话必须要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通过法院的判决离婚,所以说你如果离婚之...


·离婚一方抚养费怎么支付?
      离婚除了签字领取离婚证之外,还需要办理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而离婚子女的抚养问题,经过双方协商或者是法院判决之后,都是一方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对于离婚一方抚养费有争议的,同样也可以经过协商或者诉讼,最终需要按照规定的抚养费给予标准和方式支付离婚子女的抚养费。一、...


·离婚诉讼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若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是诉讼的话,意味着双方无法就离婚的事项协商一致,就只能通过法官来判决。而这个时候,为了替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有的人就会聘请律师。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离婚诉讼一定要请律师呢?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离婚诉讼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一、离婚诉讼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
      未婚子女抚养根据什么判定? 未婚子女抚养 问题和离婚一样需要遵循法规来决定哪一方抚养子女,子女归属判定因素有子女年龄、子女意愿和夫妻双方各方面的能力。未拿到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决定,特殊情况也可协商,若有能力但拒不执行的需要法院强制执行。...


·出轨有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一、出轨有孩子算不算重婚罪? 单纯在在外出轨,即使第三者怀孕或生了孩子也不一定构成重婚罪。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去哪里办可以协议变更去公证处公证(公证非必须),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变更。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


·亲子鉴定与离婚关系
      离婚诉讼的亲子鉴定是附随于离婚并经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而进行的鉴定。如果是独立请求亲子鉴定,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法院的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


·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是什么?
      残疾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是什么?1、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离婚协议书经民政局登记生效,导致离婚。承诺书签订即生效,不会导致离婚。 近年来,包括“婚前公证”、“财产协议”等在内的各种“婚姻保证书”出现在婚姻生活中,其中多数内容为一方如违反双方协议,...


·一、女儿判给了前夫需要支付抚养费吗?
      一、女儿判给了前夫需要支付抚养费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


·夫妻离婚要怎么分割婚前财产
      ?夫妻财产如果按照取得时间区分的话,可以具体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原则上婚前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而婚后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但万事总有例外的情况,也就是说婚前财产也是有可能成为共同财产,日后离婚就需要作出分割。那么现实中,夫妻离婚要怎么分割婚前财产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