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一、所谓的视为工伤算不算工伤
所谓“视同工伤”,即不满足认定工伤的条件,但基于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以及些政策性考量,将具体的特殊情况通过法律直接规定的形式,将其视为工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第1种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形,实践中对此种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在认定是否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职工患病或者是受到伤害都可能认定为工伤,针对患病的情形,因为忠病本身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且很难确定是否系工作原因患病,所以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都不能确定。只有一些特殊疾病,几乎可以确定是因为职工从事特定工作导致,从而将从事特定工作的职工患这种特殊疾病认定为工伤,即职工患职业病。
而对于一些其他的疾病,不能确定职工患病系工作原因导致,当然不能按照工伤处理,但是即便不是属于职业病,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如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病假期间应当支付病假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导致该严重结果的疾病一般表现为突发性疾病,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很难排除系工作原因导致。
如认定系工作原因导致,那么就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导致患病的不按照工物处理将有悖公平、故实际上,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数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是考量疾病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推定系工作原因导致疾病,再结合工作时、工作岗位等因素,将该情形按照工伤处理。因此,在工作时回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既包括突发新疾病,也包括自身疾病的加重导致死亡的情形。
3.48小时的计算
主要是关于起算点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要直接送往医院,并且要有医院的治疗记录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即使未经医院抢救,亦可视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疾病未经医院抢救是有其合理理由的:一是要求职工有病就去医院不合我国国情;ニ是职工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病情的严重性未能做出正确判断,未选择及时治疗而选择请假休息;三是由于个人身体素质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要求一律直接送医院救治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无法坚持工作,经请假外出就医、回家体息时或者坚持上班在下班后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开单位(一说突发疾病时)不足48小时的,可视同工伤。
4.死亡的认定
脑死亡和停止呼吸可能不在一个时间点、会出现“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的情形,考虑到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是放弃治疗,还是继续抢救?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是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教且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应当以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判断标准。
5.主动放弃治疗能否认定工伤
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庭的观点为,如经医疗机构确认确实没有继续存活的可能性的,家属作出放弃教治的决定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2种: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第3种: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该种情形职工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第4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也因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规定这类伤害应符合基本的条件。双方具有基本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义务,劳动者应积极的收集案件证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按照实际情况和法律条款举报用人单位。
·一、什么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什么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现在许多劳动者在工作时难免会出现工伤的事故,事故有轻有重,但不管是轻重都需要有人来字符相对应的工资,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休养期间由谁支付呢?今天就由来为您简单解答一下。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建筑工地至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建筑工地至人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视同工伤
职工有哪些情形的应当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
·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职业病鉴定应当如何进行
有的劳动者因为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导致自身患上了职业病,但是职业病不像具体工伤那样,有相应的损害情况,因此有的人就码不实在,不清楚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患职业病属于工伤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劳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哪些?
劳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有: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其他附随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于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要求保密...
·劳动合同期限起止日期没有写算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限起止日期没有写算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不算。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辞退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情况
劳动关系在我们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文件,因为劳动能够证明存在于双方的劳动关系到底有多少,如果在工作中出现纠纷时不至于没有一个证据。如果出现劳务赔偿的话,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赔偿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那么辞退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情况有什么?
一、辞退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情况
根据相关...
·一、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还有吗?
一、工伤人员民政部门待遇还有吗?民政部门没有相关的待遇。;是由社保局来进行赔偿。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
·工伤认定复议期限是多久?
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职工受伤的单位应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也可自行申请。若职工对于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可在拿到决定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议收到决定书后尽快决定是否复议。有需要可咨询的专业律师。工伤认定复议期限是多久?以下是相关资料:
...
·一般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有那些
一般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有那些1、您在该单位工作的证据;(如: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牌、工服等)2、您的工资数额以及工资发放时间;(如:工资条、工资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3、单位若是采取现金支付的,会有签字领取记录或者是相应的收据,您可以让单位举证您确实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