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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超过20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每增加数额1500元,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多次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户抢劫并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抢劫取得财物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
    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
    具有以下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1、抢劫致人重伤,且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严重伤残的;
    2、抢劫致二人以上重伤的;
    3、同时具有两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同时具有三种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
    5、抢劫数额达20万元以上,且同时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均为6个月。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从重情节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在遭受灾害时实施抢劫的;
    (2)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的。
    2、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若择一重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3、以违禁品为目标实施抢劫,劫得的违禁品达到非法持有该违禁品应予追诉的数量标准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4、抢劫致人轻微伤的,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轻伤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抢劫致人伤残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麻醉抢劫对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每增加一人,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以上若有重叠,则选择一个较重的幅度,不重复计算。)
    5、持械抢劫的,可以在2-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对实施强奸等其他暴力犯罪后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的;
    (2)对受害人为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等法律、法规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实施抢劫犯罪的;
    (3)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以抢劫罪论处的;
    (4)三人以上结伙抢劫的;
    (5)有预谋抢劫、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累犯,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二)从轻、减轻情节
    1、有自首情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自首,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南京律师热线84110110]。
    2、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轻处罚。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暴力程度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可予减轻处罚。
    4、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如自愿认罪,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如供述的是同种较重余罪,一般应当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2)转化型抢劫,仅以暴力或语言相威胁的;
    (3)积极预缴财产刑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1)共同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
    (2)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追回赃款、赃物的。
    7、被告人有2个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虽只有2个情节,其中之一为应当减轻情节的;没有其他妨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考虑跨法定刑幅度减轻处罚或者适用免予刑事处罚,该情形应由审委会讨论决定,基层法院并需向市法院汇报,由市法院统一、平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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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论是否达到目的,即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行为人只要在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就构成本罪。
     处死刑...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l、“以非法右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2011年7月26日 苏高法[2011]370号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1.一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


·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


·如何界定“多次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盗窃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三种新型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并且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要求,从而使盗窃罪呈现出五种类型的局面。由于盗窃罪是常见罪、多发罪,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在法律上,可以把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为人明知银行系统发生故障而取款的行为(以下称先前取款行为);第二部分是行为人得到额外款项之后不退还的行为(以下称事后占有行为)。 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对这两部分分别考察。 首先,先前取款...


·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后,只有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才足以证明其悔罪服法,为司法机关追诉其所犯罪行提供客观根据,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因此,主动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成立的工基本条件。把握自首成立的这一条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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