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债权人代位权答辩状法律知识解读

债权人代位权答辩状法律知识解读首先,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在代位权制度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分别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以下统称为次债务人)。两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如下主要特点: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而生的权利,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债权人都当然享有该权利。第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第三、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而债权人的债权对次债务人产生了拘束力。
其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有合法债权存在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既包括合同、 侵权行为所生 之债权,也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所生之债权。 如果债务人对他人不享有债权, 或权利为 非法,则债权人无代位权可言。但根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债务人的债权作为代位权标 的有所限制: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 承关系产生的权利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 偿请求权等,这些具有人身关系、身份关系的权利,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而不能由债权 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具有金钱给付内容。非金钱债权如土 地承包、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请求权等,不能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债权 必须已届履行期。对未到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 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 应当行使是指次债务人 不及时行使权利, 其权利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 如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受偿权因不申 报破产债权而丧失。 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权利。 如果存在某种足以影响债 务人行使权利的无法排除的障碍, 则属于不能够行使。 衡量是否怠于行使, 以债务人是否对 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为标准。 只要债务人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 就应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出于何种动机在所不问。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结果, 致使其对债权人所负 债务的履行构成迟延, 债权人的债权未能清偿。 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的利益没 有任何影响, 则债权人自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对于无期限或者期限不确定的债权, 须经催 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
再次,关于代位权的行使, 主要涉及程序方面的问题。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以免导致诉讼失败。 1、债权人是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代位权是债权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只能由债权人行使。 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下, 均可以独立行使代位权。 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 多个债权人既可以分 别对不同的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也可以对同一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在后一种情况下, 法 院可以合并审理, 如不能满足多个债权人的清偿要求, 则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多个债权人按 比例受偿。 2、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因此, 债权人应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次债务 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列债务人为第三人。 3、债权人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无非有两种, 即诉讼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 直接行使方式就是 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必通过法院裁判。根据《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只能以 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来行使, 排除了非诉讼方式。 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与 次债务人先前已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约定对代位权行使方式亦不产生拘束力。 4、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一项权利的一部分足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就 不能对该项权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实现其债 权, 则不得对债务人的他项权利行使代位权。 反之, 如果代位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仍不足 以保全其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数项权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 " 必要费 用 " ,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 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这样,债权人 在代位权诉讼的请求中可直接要求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对债务人的效力、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 系即予消灭。 应当强调的是, 次债务人作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 一方面, 他对于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 (如同时履行抗辩、时效届满抗辩、抵销抗辩等)均可以对抗债权人。另一方面,无论向债 务人履行,还是由债权人代为受领,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对债权人 来讲,因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综上所述,笔者不在此为您介绍债权人代位权答辩状的具体编辑流程,而是先将其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一一列出,通过上述专业知识的解答,想必对于您日常学习及遇到的问题时的对策也能够有所裨益。另外,若代位权纠纷难以私下化解,建议您仍需咨询专业律师进行法律问题的解答。


·民间借贷的一般注意事项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一般注意事项有哪些1、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2、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


·新婚姻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还吗?
      新婚姻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还吗? 一、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可以不还吗?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不可以不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哪些债务能被继承
      哪些债务能被继承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


·银行拿到他项权证不放款怎么办?
      银行拿到他项权证不放款怎么办? 他权证是一种权利的证书,一般在一些买房的情况下,银行会要求贷款人给予银行他权证,银行通过对证书的审判然后在给贷款人放款,但是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往往都比理论的复杂些,有时候,银行收到了他权证,但是就是不放款,这个时候很多人就犯难了。那么我们就给您解释...


·股东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股东贷款也就是股东借公司名义进行的贷
      股东贷款利息怎么计算 股东贷款也就是股东借公司名义进行的贷款,贷款的利息是贷款人进行约定的,通常就是银行,因为很多时候股东都是找银行进行贷款,那么这个贷款的利息是怎么约定,股东贷款利息怎么计算?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为您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股东贷款利息按照中国...


·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怎么打官司?
      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怎么打官司? 一、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怎么打官司? 私人借款有借条不还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活动,需要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给立案庭。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差异有哪些
      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差异有哪些1、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
      双方债权债务抵消协议甲方:工程欠款公司) 乙方:承包商 丙方:(抵偿房屋公司) 鉴于: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 (项目名称)部分物业之认购定金、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承建的甲方项目之 (合同编号)之工程合同(下称“工程合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是什么?
      在投资理财的时代,因为投资理财发生的诈骗也越来越多,最常见的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非法集资诈骗等等,这两种方式损害了资金拥有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都属于违法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是要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区别,这样更加有利于我们自身遇到任意一种情况时的维权。 ...


·夫妻债务如何举证 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夫妻债务如何举证 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一、夫妻单方举债的举证责任 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 但对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公司债务能否追加个人为被执行人
      如果法院所宣判执行文书上所确定的债务来自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个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个人为被执行人。所以该条件必须为夫妻必须在存续期间共同偿还债务。(一)、夫妻共同举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1、...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