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是什么关系 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制度。超过该期限制度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失去申诉权。该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而不是诉讼法上的制度。诉讼法上的期限制度主要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性,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了联系,这种联系有的学者称之为“劳动仲裁申请期限视为消灭时效意义上的仲裁时效”。也可以说是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期间。其实质上就是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关系问题。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两者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备受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和《劳动法》规定的仲裁申诉时效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因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时效问题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申诉时效60日的规定,而不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当特别法对时效有特殊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就是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因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应当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日的仲裁申诉时效,而且还要审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了仲裁申诉时效。如未超过,则其诉讼请求应予以保护;如已超过,又无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即认为在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作出规定之前,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执行《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审理中,也无需再去审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超过仲裁申诉时效,以及有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这是由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所决定的。
此外,还有一种折衷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应当修改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但未超过《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也应受理;对于超过该特殊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该观点实际上将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糅合在一起而适用的。其前提是承认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也是诉讼法上的制度,且应优先适用该制度。这种观点值得借鉴。理由是:
1、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受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制度的约束,应当成为诉讼法上的制度,而不仅是劳动争议仲裁法上的制度。将两者完全对立起来的观点不足取,也不符合现行法的规定。因为该制度是《劳动法》上的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适用。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相比,两者的规定基本是相同的,可见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基本相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确立了劳动仲裁申请期限是诉讼法上的制度,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案件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申请期限的中止和中断制度。至此,劳动仲裁申请期限与诉讼时效期间已没有区别,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通过上述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的介绍,可以看的出两者还是有很多的区别的,所以劳动者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时效的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的时候注意是否有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如果超过了时效提交的仲裁也是会被驳回的,所以在时间的问题上面一定要多注意。
·工伤伤残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工伤伤残待遇具体包括哪些(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2)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确定为1至24个月,最...
·广东最新劳动合同是什么
广东最新劳动合同是什么
2018广东最新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根...
·劳动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当劳动者遭到公司违法解除
劳动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弱势群体,当劳动者遭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得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那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我们将为您解答。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工伤在司法鉴定可以吗?
工作生活中总有人不小心工作导致自身受到一些伤害,通俗来讲就是受了工伤,从本质上来说受到这种伤害并不是我们自己想导致的,而是工作中意外而导致的,所以我们是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给予工伤赔偿的,但是当前关于工伤赔偿的问题很多人都不是很了解,不知道应该如何去鉴定工伤,那么工伤在司法鉴定可以吗...
·原告律师
1、立案前,律师要做什么工作?
原告律师
1、立案前,律师要做什么工作?
立案前,对于委托人未主动提出的诉讼请求,而法律明确给予保护的权利内容,如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多分财产请求、家务补偿请求、生活困难帮助请求等,律师可主动告知委托人,帮助其明确立案诉求。
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充...
·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式两份?
劳动合同是不是一式两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该条文将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拿一份,劳动者拿一份劳动合同的意思明确予以规定,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通常一式两份,是为了方便合同的双方都能保留作为证明(或证据),也便于双方清...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辞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县始终是最常见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 要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有哪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
·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的结果关系到工伤劳动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但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对如何申请工伤赔偿并不了解,这导致了工伤劳动者无法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伤鉴定一共分为十个等级,其中十级的受伤程度最轻。那江苏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以下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江...
·入职第三个月才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在某些人才流动性比较大的企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不会在员工入职时就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员工为了能在用人单位就职,明知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规的,却选择默默忍受。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劳动合同的需要赔偿双倍工资,那么入职第三个月才签合同是否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详情请看...
·劳动合同日期包括试用期么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
劳动合同日期包括试用期么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主要依据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