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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诉讼离婚怎么办理?

    一、诉讼法院的管辖


    


      1、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户籍地进行起诉)。


    


      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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