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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二)故意伤害犯罪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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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上,可以把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的行为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为人明知银行系统发生故障而取款的行为(以下称先前取款行为);第二部分是行为人得到额外款项之后不退还的行为(以下称事后占有行为)。 恶意取款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当对这两部分分别考察。 首先,先前取款...


·什么是量刑种类?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江苏省各类犯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1。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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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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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抢劫、抢夺、聚众哄抢、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1998年7月16日         苏高法发[1998]14号
各市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


·诈骗型传销活动的刑事责任
      以传销为名骗取财物的行为,完全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主要是集资诈骗罪)。一方面,不法分子在集资诈骗的过程中采用传销的模式诱骗他人钱财的案件并不少见;另一方面,在传销过程中,以销售林地、墓地等名义,以高利率、高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案件也并不陌生。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苏高法发[199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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