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定之日应是指判决宣判之日。

    

      一、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由此,笔者认为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

    

      二、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

    

      缓刑考验期限是指被告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后,有法定情形出现就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期间。缓刑是一种特殊刑罚制度,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又暂不执行其刑罚。因此,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一定期限,看其是否真心悔罪,是否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是十分必要的。缓刑考验期限主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确定,缓刑考验期过长,会影响其改造的积极性,而过短,又难以发挥缓刑考验期限对被告人的考察作用。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越重,缓刑考验期越长。人民法院对某个被告人宣告缓刑,是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来决定的,一旦宣判,就应起算其缓刑考验期。如果从判决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会使缓刑考验期限处于不确定状态(因为判决生效之日不确定),从而变相延长了缓刑考验期限,甚至出现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变得比犯罪情节较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更长,这就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比如甲乙两个被一审法院同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不是同案被告人,甲的犯罪情节比乙重),甲(缓刑一年六个月)不上诉,其判决在十天后生效,而乙(缓刑一年)因同案被告人上诉进入二审,又因二审认定一审对同案被告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其判决在八个月后生效,在乙的判决生效后的第十一个月,甲乙两人共同犯罪被捉获。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甲已过缓刑考验期限,其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本比甲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的乙则因与自己无关的事由使自己的缓刑考验期限延长了八个月,从而其犯新罪的时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这样因他人的行为而让被告人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背了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的本意。

    

      三、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将出现法律漏洞,即在被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有撤销缓刑的法定情形却面临缺乏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

    

      有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潘某某于2000年11月20日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月27日,潘某某又伙同他人抢劫被公安机关捉获,同年12月1日,潘某某缓刑的判决生效。对潘某某的缓刑如何处置?如果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计算,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而其再犯抢劫罪的时间是2000年11月27日,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不能撤销(撤销缓刑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该条一、二款的规定均要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出现法定情形);也不能通过再审撤销,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再审的条件;更不能通过二审撤销,因为在法定上诉期内无人上(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但潘某某的这种行为充分说明其还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撤销缓刑。只要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这一难题将迎刃而解。

    

      四、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

    1999年7月1日刑事法律文书改革后,法律文书样式中要求将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时间写入判决书。如果将缓刑考验期从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判决生效时间的不确定性,无法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相反,宣判时间是确定,将缓刑考验期限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可以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体现判决书的严肃性。

    

      五、将缓刑考验期从宣判之日起计算,并不影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考察。

    

      在诉讼过程中,如被告人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告人缓刑时应改变其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这两种强制措施均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限制条件与缓刑的限制条件基本相同,因此相当于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进行了考察,不会出现缓刑考验期限内无人考察的真空时段。

    

      综上所述,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律漏洞,便于在判决书中明确缓刑考验期限的起止时间,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确定之日”应为宣判之日。

    

      缓刑不同于假释。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能少于一年——比如判一年,可以缓刑一年,一年内表现良好的,撤销刑法;不超过五年,当然,五年以上就不存在缓刑了。

·对方没钱要怎么办?
      当官司胜诉后,若对方无钱或无偿还能力的,甚至转移财产的,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可凭已生效判决书、仲裁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尽可能获得赔偿。 一般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2、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如何界定
      药品管理法第7条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安全许可证》;该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如何确定假药认定标准,是对制售假...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的特点是主观上属于过失,如果故意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怎么起诉?
      1、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受害人亲属带上起诉状、身份证明材料、证据资料等,直接到法院申请立案,提起刑事自诉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了。 2、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侦查、起诉机关提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提起...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客观事实。多数情况下,它们对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但是个别情况下,刑法将一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手段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这种情况下对是否犯罪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构成要件的时间,指刑法规定的某...


·什么是共犯中止?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 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


·一般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
          (一)起因条件
    
      一般的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


·盗窃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认定
          一、盗窃公共场所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既未遂标准
    现实中,行为人往往采用撬锁、暴力破坏锁具等方式窃取停放在路边或者停车场的车辆。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行为人撬开车锁,使非机动车可以乘...


·打架打伤人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