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是怎样的?

不管是什么企业转让股权,都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缴纳以下费用。

一、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税金: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种的征免规定: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股权转让行为征税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

(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3)企业股权收购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一般性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B、股权收购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5)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三)个人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及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对股权转让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

(1)、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及纳税地点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4)、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处理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3、其他与转让股份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四)印花税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财政部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3、税收优惠: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以下税收费用,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股权转让目前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所以您需要注意如果股权转让协议里有写营业税的,注意删除。另外,需要提醒您的是,切不可偷逃税费。

·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谁支付
      土地出让金谁支付1.土地出让金是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资金,这部分是国家收取的,是由土地使用权获得方支付的,一般也就是开发商缴纳费用。2.在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家是要交契税(房屋评估价的2%-4%左右),不用再交维修基金了,买家还需要要交一个土地收益金。二、土地出让金标准是什么...


·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水利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


·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一、民众应该怎么办土地使用证? 1、土地登记申请 (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


·银都一村土地使用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银都一村土地使用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一、银都一村土地使用时间 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


·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景德镇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其实在生活当中,各政府发放的征地补偿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关于征地补偿的问题,并没有可比性而言,因为各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在一些城镇和乡下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大城市的肯定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景德镇市...


·当前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当前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国家征收土地的政策推行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可以进一步的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在进行征收土地的同时,政府必须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样才会更加公平。当前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很多很不太清楚,下面我们就此为您做出解答。一、国家征地补...


·园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样的?
      当前,社会发展迅速,政府对城市规划要求越来越高,城市建设水平也随之提高。为了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政府需要建设大量例如园林等公共场所,那么,园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资料。园林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什么人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什么人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所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


·在自家宅基地盖房还用审批吗
      需要。正常情况是要批准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为村委会需要让群众的宅基地符合规定以及规划。所以在原有的房屋地基上建房是需要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


·土地使用权为40年过后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是我国对土地管理的一种方式,土地使用一般是有四十年、五十年和七十年。在拥有使用权的话使用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如果土地使用权为40年过后该怎么办?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土地使用权为40年过后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40年过后...


·最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现将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山西省...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