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tjlytel}}>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

二、刑法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tjlytel}}>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tjlytel}}>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三、拐骗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一)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这两个罪名在犯罪手段上往往相似,如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脱离监护人的监管等,但两者在主观意图上存在严格区别:如果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管,构成拐骗儿童罪;如果以出卖、或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依法应当构成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拐骗是指采用威胁,<{{tjlytel}}>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弄走儿童,使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区别:1.客体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买卖的权利,而拐骗儿童罪的客体儿童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要求只有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以上行为之一的才能构成此罪,而后者却要求比较狭隘,<{{tjlytel}}>只有行为人用威胁,欺骗或利诱等不法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其监护人材成立该罪。我们可以认为不管儿童是在何时何地被拐骗脱离其监护人的都可以认为成立该罪。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为了在贩卖,拐骗,收买,绑架,接受,中转等行为中获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tjlytel}}>只要为出卖目的即可),而后者则重根本上排除了出卖这种行为动机。

(二)具体区别为: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因而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tjlytel}}>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而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是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四、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成立的前提无论是哪种行为只有为了"出卖"才能构成该罪,<{{tjlytel}}>如果不以出卖为目的则不能构成此罪,但是明知行为人以出卖妇女儿童为目的而帮助其实施以上行为的也认为构成该罪。但是要区分为介绍婚姻而收取介绍费或索取彩礼的行为,两者虽然都可能实施了交易性的行为,但是后者不是为了出卖妇女,故一般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五、刑罚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tjlytel}}>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首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tjlytel}}>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笔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该如下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 其次,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该罪的客观行为为如下: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tjlytel}}>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在我国学者中早已经存在这种提法: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最后,有些学者认为该罪应该这样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或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笔者认为该定义出前述问题以外还有些不妥,即"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也属于赘述。

由该条规定可以知道,该罪涉及的刑罚除了主刑都附有罚金的附加刑,<{{tjlytel}}>而且该罪最低刑期为五年,可见违犯该罪比一般的罪要严重。另外有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如何理解"情节特别严重",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特别严重是指刑法240条第一款所罗列的8项情况中的特别严重的情节。例如,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的特别严重的情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tjlytel}}>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认定为三个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这种观点主要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何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规定精神。另一种认为是指刑法第240条第一款规定的8种情形中,存在了不止一种的情况,有可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有人符合两种情形,有人符合三种情形。<{{tjlytel}}>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精神,固然要包括第一种认为情形,但是却不能少了第二种认为情形的描述。

(二)如何理解"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上述1992年两高《解释》规定的精神不难看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分子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不论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也不论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规定处罚。有些学者认为该规定应该排除这样的例外情形:即在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不适用该规定。在妇女不同意的下当然要适用该规定,<{{tjlytel}}>但是在妇女同意的前提下应该视情况而定。

六、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一)本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以“收买”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很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tjlytel}}>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没有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出卖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tjlytel}}>从中谋取不义之财。但是,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情形:(1)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但在收买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与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法规定应以拐卖妇女、<{{tjlytel}}>儿童罪处罚。(2)行为人事先与“人贩子”有约定的。这种情况很复杂,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使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买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定,甚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与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二)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对行为人以强奸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tjlytel}}>(2)对收买的被拐卖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tjlytel}}>应分别依照本法关于非法拘禁罪、伤害罪、侮辱罪的规定认定行为性质,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tjlytel}}>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应予以数罪并罚:(1)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2)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的。

(三)认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主犯

一般而言,“收买”行为往往表现为家庭甚至家族行为,参与的人数多,<{{tjlytel}}>如果均以犯罪论处,显然打击面过宽。所以,对于参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和本罪的具体特点,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tjlytel}}>儿童罪,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将被拐卖妇女、儿童收买,即行为人已经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得了妇女、儿童。如果行为人意图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tjlytel}}>但由于讨价还价使发“交易”没有成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并没有买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则对行为人不宜以犯罪论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行为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如果对这种未遂行为定罪处罚,难免会造成打击面过宽,不利于对群众进行教育。

·抢劫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案件详情:村民王某和刘某在河边卖东西,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黄某从河对面涉水过来。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一千二百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王某拿走了一千二百元,并强 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了四百元...


·侮辱、诽谤罪的辩护词
      一、侮辱罪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第一,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派出所及刑事侦查部门大规模调动警力侦查取证,程序明显违法、相关证据不能成立。 本案系刑事自诉案件,乃无可争议的事实。但翻阅本案卷宗,全部是公安机关主动、违法、精心调取的证据。李某云死亡,当地公安机关已经出警调查并做出尸检报...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 (1)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


·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


·挪用公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挪用公款罪的定义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一、侵占罪案例分析之案件详情:  某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刚上车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坐定,他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色皮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钱。此时,有几个乘客问张某里面是什么东西。张某撒谎说没有什么。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拎起黑色皮包下了车。后来,失主万某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量刑标准
      一、量刑标准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tjlytel}}>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犯销售假冒注...


·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与未遂
      一、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何谓犯罪既遂,在学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二是目的说,主张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时所呈现的停止形态。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


·盗窃罪“扒窃”的含义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7年盗窃罪解释》)第4条中规定“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确立了“扒窃”在盗窃罪中的独特地位。⑴而2013...


·赌博罪的立案标准
      1、赌博罪立案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