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1、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罪是情节犯,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是个人实施假冒专利行为引发刑事风险的立案标准,如果单位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上述标准的三倍。
2、 冒充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
(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为本条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tjlytel}}>
(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
(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
(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
(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3、仿制专利产品的认定标准
(1)仿制的专利产品往往使用的是自己的厂家、名称,抑或没有厂家、名称,也明确标明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或者使用专利权人的名称或专利号。
(2)有的是对他人专利产品进行改头换面而无实质性的改进,或者在他人专利基础上增加一些非主要部分,或者对非主要部分加以改造而主要部分与专利产品相同。
(3)仿制专利产品一般数量不大,它的主要特征在于“模仿”,<{{tjlytel}}>而不是“假冒”,通过仿制他人专利产品进行市场竞争,排挤专利权人真正的专利产品。但这种行为性质与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4、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侵犯他人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形。
所谓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发明创造在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国家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切实保利权人的权益,建立了专利管理制度。<{{tjlytel}}>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专利权人对专利的专有权,而且也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
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具体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窃用专利方法,冒充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应当注意,这里的“专利”必须是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的专利,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于行为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导致的专利权人直接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tjlytel}}>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本罪立案标准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附则的规定,是指接近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该数额标准的80%以上,即假冒他人专利,<{{tjlytel}}>“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曾经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至于受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处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多长,均不受影响。<{{tjlytel}}>只要单位或者个人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8万元以上的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40万元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专利,不符合上述关于本罪立案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但其行为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tjlytel}}>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等。至于什么情况属于“造成恶劣影响”,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4、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而不按数罪处理。
假冒专利罪
假冒专利罪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tjlytel}}>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5、如何区分专利侵权与专利犯罪
首先区分权利侵权与专利犯罪概念
专利侵权,仅承担民事责任;而假冒专利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专利侵权与假冒专利罪的区别如下:
(1)假冒专利罪论述: 《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tjlytel}}>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①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②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③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10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②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③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tjlytel}}>④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专利侵权行为论述《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tjlytel}}>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tjlytel}}>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定义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其专利”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二者联系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当属专利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的确未在其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没有在合同、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tjlytel}}>也没有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权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则其行为不应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无论情节如何严重,按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能通过民事救济方式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假冒专利肯定是专利侵权,但专利侵权不是假冒专利罪。
(4)救济途径不同
专利侵权救济途径: 当事人自己协商;或请求工商局专利稽查大队处理;或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tjlytel}}>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tjlytel}}>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tjlytel}}>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假冒专利罪救济途径:轻微的可以向工商管理局知识产权稽查大队报案;严重的有公安局经侦大队与工商局联合侦查; 最终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刑法216条。
·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挪用公款罪的刑法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侮辱、诽谤罪的立案标准
(一)侮辱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涉嫌...
·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一、绑架罪的案例分析
1、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案例对比
被告人袁南京欲绑架被害人林清勒索钱财。袁南京以帮助他人讨债为由,纠集被告人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参与作案。同年三月九日十四时许袁南京、燕玉峰、刘钰、刘少荣、刘超携带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驾车到林清位于天津市静海县王口镇...
·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劣药而进行生产、销售,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2、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构成要件
(1)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客体方面
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生产、销售劣药罪...
·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标准
一、故意伤害罪的赔偿明细
基本赔偿项目包括: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
·侵占罪的案例分析
一、侵占罪案例分析之案件详情:
某天,张某下班坐公交车回家。刚上车在最后一排座位上坐定,他就发现座位底下有一只黑色皮包,打开包一看,发现里面有很多钱。此时,有几个乘客问张某里面是什么东西。张某撒谎说没有什么。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赶紧拎起黑色皮包下了车。后来,失主万某下...
·贪污罪的辩护词
明确交代了贪污罪涉案金额的数量,而这些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全部犯罪数额时的供述,依据认定自首的时间划分,应当认定张某某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部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
·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司法解释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运输货车自行滑坡造成他人死亡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研究意见2014-04-02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07-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1997-12-25
...
·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tjlyt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