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1 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必须有法律规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强制执行力,如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有效协议、合同等。也就是说,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仍不履行裁判文书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且已上大学,也未丧失劳动能力,则父母的法定抚养义务已经完成,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因此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但关于这一点法律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3 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对孩子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行为。也就是说,通过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不是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是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相关联的,不能将这几个问题分割来看,也不能任意撤销。孩子起诉正是对父母离婚时的赠与行为的接受。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甚至按一般赠与合同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向法院起诉时可以你和孩子的名义,提出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孩子。理由是:第一,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4、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又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关于探视权行使的时间 、地点与探视权行使方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离婚后一方不按约定履行,有探视权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有探视权一方的父或母向法院提起请求,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探视权的具体约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当依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但对双方协议探视权行使的时间 、地点与探视权行使方式不应审查,因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由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故法院审查时,只对形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6、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而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份合同,不属于上述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就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一:原告的母亲吴某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6年1月19日生育原告,后夫妻感情不和,于2007年7月29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随其母亲吴某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但是对于应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曾约定原告随其母亲生活,由被告支付每月生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应为合法有效,现原告根据该约定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应予以支持。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11年年底的抚养费,原告一并主张,并未违反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至于2012年1月1日开始,由被告于每年的1月底前支付当年的抚养费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例二:小明今年15周岁,父亲老唐是台湾人,但他跟随母亲赵女士居住在厦门湖里区的一个小区里。赵女士今年43岁,她比前夫小六岁,这一次,她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状告前夫,要求对方支付上百万元的抚养费。赵女士说,小明是她与前夫的婚生子。9年前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离婚。当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由赵女士抚养,而父亲老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4000元。协议书中的第一条还约定,上述费用要一直支付到小明成年为止,即2019年12月止。另外,双方还约定,房产全部归赵女士所有,而债务全部归被告老唐承担。但是,离婚之后,老唐并没有履行协议,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经查,他仅仅于2013年支付4000元抚养费给赵女士,此后,就再也没给过孩子钱。据老唐自己解释说,没有支付抚养费事出有因,是因为前年年底,他忽然患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阑尾炎等疾病,为此到浙江省和台湾的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导致他财产和收入减少。
近日,小明和赵女士起诉认为,老唐没有支付抚养费,违反了协议约定,因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老唐支付拖欠的85个月抚养费,按每月人民币14000元计算,共计人民币1190000元。在法庭上,老唐答辩说,离婚协议是他与前妻赵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离婚后经济发生变化,而且因心肌梗死住院治疗,现在已经无法按当时的协议支付抚养费。
近日,厦门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唐与赵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按照约定,被告老唐每月应支付给婚生子小明抚养费14000元,但是,老唐未能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现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协议书约定,支付85个月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老唐辩解其离婚后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理由,法院没有采纳。法官指出,由于老唐未举证证明其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变化及每月的收入,而且他也没有与原告协商变更抚养费,因此,老唐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老唐曾于2013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应在总额中予以扣除。因此,一审判决要求老唐应支付抚养费1186000元(14000元/月×85个月-4000元=1186000元)。
案例三:李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于2013年10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李某所有,子女归李某抚养。离婚后王某迟迟不给李某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与王某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已在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则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离婚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表示其具有可强制执行性。换句话说,当事人是不能拿着离婚协议直接去法院的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法院的判决下来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因此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庭审过程中,王某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当撤销离婚协议。但是代理律师文开齐的代理意见认为李某与王某的离婚协议并不存在不公平现象,李某虽然分得房屋,但子女归某抚养,所以分得房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李某的照顾和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并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案例四:窗体顶端
案例四:半年前王某和前夫协议离婚,男方提出住房归女方所有,并一次性给女方经济补偿5万元。在民政部门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半年了,前夫一直不再提经济补偿的事。我多次去找他一直不给我钱,我打算向法院申请执行离婚协议,却遭到法院的拒绝。分析:双方在民政部门签下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不属于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法院不会直接受理申请执行的请求。双方是协议离婚,离婚后因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拒付5万元经济补偿金而引起纠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如果双方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有效协议的。因此,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以后,如果你的前夫仍然不能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内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窗体底端
·起诉离婚缺席判决是否可以
我们发现夫妻离婚并不一定是双方都愿意,而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即使对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此时这一方也是有可能不会出庭的。那遇到这样的情况,想要离婚的一方起诉离婚缺席判决是否可以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起诉离婚本人必须出庭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未婚妈妈的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
未婚妈妈的孩子抚养权如何争取?未婚母亲与男方并不是合法夫妻,不能按照婚姻法中离婚分割抚养权的条款来判定抚养权归属。判定抚养权,首先要考虑让孩子与哪一方生活可以其给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其次要考虑孩子意愿。若双方条件相当,会考虑三方的年龄和夫妻双方的其他因素。若想争夺孩子抚养权可请...
·吸毒起诉离婚财产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种就是因为一方吸毒,导致另一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由于这类情形比较少见,您对于吸毒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了解的也不多。但是不管怎么样,离婚坚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起诉离婚更是一样,下面我们就具体说说吸毒引起的离婚该怎么处理。
...
·夫妻俩离婚户口本能分开吗
可以,离婚后,女方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户口簿。离婚后双方的户口就要分开,也就是每人一个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
·一,当事人在无锡协议离婚手续费吗?
一,当事人在无锡协议离婚手续费吗协议离婚,离婚证9元,存档费用40元左右。起诉离婚费用参考如下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
·起诉离婚收费标准法院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中的规定,夫妻中任何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案件受理费,毕竟此时是通过公权力来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有收费也是正常的。但是这个起诉离婚收费标准法院是怎样的呢?关于这问题,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收费标准法院
离婚案件每...
·老人的离婚证丢了应该怎么样补办
当事人因离婚证丢失而需证明夫妻关系的,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寸近期免冠照片,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情况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
·无结婚证离婚财产 新婚姻法是怎么说的?
按照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要完成结婚登记,拿到结婚证才是合法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却有一些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双方分手后,也会涉及到财产的分割。那么,无结婚证离婚财产 新婚姻法是怎么说的?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了解。一、无结婚证离婚财产 新婚姻法是怎...
·再婚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如何分割?
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的情况非常普遍。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分配,是离婚双方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有些是再婚家庭。这种是比较特殊情况,那么再婚财产和孩子抚养权如何分割?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下这方面的知识。
一、再婚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1、再婚个人财...
·对商家惩罚性赔偿性质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性质是什么?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惩罚性赔偿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利益,是国家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干预结果,尽管也有因无形损害而对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国家为了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预防的需要,体现了惩罚...
·分手后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吗
一、分手后要给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吗
夫妻一方向非婚生子女支付抚养费,属于法定义务,不能拒绝给付抚养费。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