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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有什么特点?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有什么特点?

现在进行很多交易时都需要有保证人的保证,保证人一般就是承担担保、保证的人,在很多合同合作中比较常见,如果一方无法兑现到期应该履行的债务时,那么保证人就需要承担这份债务,保证人既有承担债务的义务,同样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权利,这种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保障债务人和保证人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一、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含义

1、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那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保证人仍有这一权利。

2、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作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二、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的特点

1、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

2、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

3、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

三、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

1、一般抗辩权

一般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所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抗辨权而享有的在债权人提出保证之债履行请求时予以拒绝的一种权利。其本质是属于债务人的基本的、常态型的抗辨权,鉴于保证的从属性、补充性等,决定了保证人同时享有,凡主合同债务人依法依约享有的一切抗辨权,都应为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成为保证人的抗辨权,这也是保证人负有监督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获得的相应权利。

2、专属抗辩权

保证人专属抗辩权,是指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所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辨权为前提,而由保证人直接取得和专门享有的对抗债权人之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

这种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与一般抗辩权不同,保证人都是以自身的名义行使的,不管债务人是否行使抗辩权。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包括有一般抗辩权和专属抗辩权,行使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免除自己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可以免于经济或者其他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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