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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若工程这来那个存在瑕疵,则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机关对工程的要求都是比较高的,国家机关制定了一些法规,以求工程质量得到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规是其中的一项法规,只有在检测合格后才可以投入市场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的管理内容和程序,包括术语、基本规定、检测机构能力、检测程序和检测档案。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适用于对上述工程建筑材料和工程实体的质量、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检测的管理。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618-201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JGJ/T 181-200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分类标准

3、术语

3.1.1 工程质量检测 Testing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采用试验、测试等技术手段确定建设工程的材料、工程实体质量特性的活动。

3.1.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Testing services for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对社会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或检测结论的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以下条文中简称为“检测机构”。

3.1.3  检测人员 Testing personnel

经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考核,从事检测技术管理或检测操作的人员的总称。

3.1.4  检测设备 Testing equipment

在检测工作中使用的、对检测结果做出判断的计量器具、标准物质以及辅助仪器设备的总称。

3.1.5  见证人员 Witnesses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委派,对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检及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过程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见证的技术人员。

3.1.6  取样人员 Sampling personnel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负责检测试样取样、制作的技术人员。

3.1.7  见证检测 Witness test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测试活动。

3.1.8  见证取样 Witness sampling

在见证人员见证下,由取样单位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制作,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3.1.9  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tes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

4、基本规定

4.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4.1.2 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4.1.3 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4.1.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1.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4.1.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4.1.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1.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和检测工作水平。

4.1.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应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或电子存档。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4.1.10 检测机构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4.1.11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4.1.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4.1.13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4.1.14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

5、检测机构能力

5.1 检测人员

5.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设置开展检测项目开展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

5.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5.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检测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应为计量认证证书中的授权签字人。

5.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应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应少于3人。每个检测人员在岗检测专业不多于附录A中的2个专业。

5.1.5  检测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5.1.6  检测机构应针对本机构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

5.1.7  检测机构应与检测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岗位证书的管理,检测机构不应违反约定扣押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

5.1.8  检测机构应建立技术人员的档案。档案至少应包括身份证、岗位证书、学历、职称复印件、工作简历、继续教育及奖惩情况等。

5.1.9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10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每3年确认一次。未按规定确认的,岗位证书自动注销。

5.2 检测设备

5.2.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设置检测项目开展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检测机构各检测项目所需要的检测设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5.2.2  检测机构所配置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混凝土、砂浆、墙体材料、水泥、混凝土取芯等强度试验数据以及钢材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必须由计算机系统自动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应实时上传到监管平台。非自动采集的检测报告应及时上传监管平台。若不及时上传,禁止出具检测报告。

5.2.3 检测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送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校准或自检自校。

5.2.4  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结果应经本机构体系文件中规定的人员确认,以确保检测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5.2.5 检测机构的所有检测设备均应标有管理标识和状态标识。

5.2.6  检测机构应编制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在操作前,应核查仪器设备的标识,并进行开机运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停止检测工作。

5.2.7  检测中应对检测设备做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尚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5.2.8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做好相应记录。

5.2.9  检测机构应对检测设备进行唯一性编号,编号与设备的出厂编号、型号相关联,检测报告中必须有检测设备型号和检测机构对检测设备的编号。

5.2.10 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的台帐,并注明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管理编号、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等信息。

5.2.11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检定/校准:

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5.2.12 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继续使用:

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

5.2.13 报废的检测设备应及时清理,不应留置在检测场所。

5.3 检测场所

5.3.1 检测机构应具备与其所设置的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和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5.3.2  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

5.3.3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场所的功能和用途,满足能源供给、采光、通风、洁净等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等)对检测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5.3.4  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标准、检测方法对检测环境的要求,建立环境控制目标,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监控设备应在使用前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5  检测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检查监控设施与设备的完好性和与环境条件的符合性,并及时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5.3.6  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质的贮存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应有措施保证予以满足。对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噪声、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5.3.7  检测场所对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的物质或物品应明确标识,严格控制使用,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5.3.8  对影响工作质量和涉及安全的区域和设施应设置有效控制措施并设置明显的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5.3.9  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被检测试件的安全。应配备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5.4 检测管理

5.4.1 检测机构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检测技术管理体系,并按管理体系运行。

5.4.2  检测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发现技术及管理中的不足应及时纠正。

5.4.3 检测机构应有措施保证新的检测标准或方法及时获得并付诸实施。首次采用新的标准方法或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时,应对所使用方法的能力进行确认,以确保正确运用标准方法。

5.4.4  检测机构的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能对工程检测活动各阶段中产生的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维护和使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应覆盖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业务流程,并应在网络环境下运行。

5.4.5  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采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确保数据存储与传输安全、可靠;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确保系统与检测设备或检测设备与有关信息网络系统的互联互通。

5.4.6  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应满足相关检测项目所涉及工程检测技术标准的要求,技术标准更新时,系统应及时升级更新。

5.4.7  检测机构宜按规定定期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主要技术工作:

按检测业务范围进行检测的情况;

5.4.8  检测机构应定期作比对试验,并应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

5.4.9  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6、检测程序

6.1 检测委托

6.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或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委托,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6.1.2  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订立书面检测合同,检测合同编号应连续且唯一,检测合同应注明检测项目、参数和检测依据、需见证的项目应确定见证人员。

6.1.3  检测项目需采用非标准方法检测时,检测机构应编制相应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应在检测委托合同中说明。

6.1.4  检测机构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应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委托方的同意。

6.2 取样送检

6.2.1 施工单位、见证单位应共同完成建筑材料的取样送检工作,包括共同对样品的取样过程、制样过程、留置情况、养护情况、唯一性做出确认,以及共同将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筑材料等本身带有标识的,抽取的试件应选择有标识的部分。

6.2.2  检测试件应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标识应包括制作日期、工程部位、设计要求和组号等信息。混凝土和砂浆试块制作后,应在终凝前的试件上刻写制作日期、工程部位、强度等级,刻写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2.3  施工过程中有关建筑材料、工程实体检测的抽样方法、检测程序及要求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6.2.4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的构件、部位、检测点确定后,应绘制测点图,并应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6.2.5  实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确定的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不应少于2人,并应按规定通知检测机构。

6.2.6  见证人员应对取样的过程进行旁站见证,做好见证记录。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6.2.7  检测机构的收样人员应对检测委托单的填写内容、试件的状况以及封样、标识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在检测委托单上签收。

6.2.8 样品接收应按年度建立台账,试件流转单应采取盲样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可使用条形码技术等。

6.2.9 检测机构自行取样的项目应做好取样记录。

6.2.10 检测机构应有符合条件的设施存放所接收的待检样品,确保样品的正确存放、养护。

6.2.11 需要现场养护的试件,施工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取样、制样人员,配备取样和制样设备、养护设施,监测并记录养护的温度和湿度。

6.3 检测准备

6.3.1 检测机构应制定样品管理制度,应设定试样管理人员负责试样的管理工作。禁止收样人员及试件管理人员同时从事检测工作或向检测人员泄露试件的信息。

6.3.2  检测试件应分类编号,编号应全年连续,不重不漏且唯一。

6.3.3  检测人员应核对试件编号和任务流转单的一致性,以及与委托单编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关联性。试件标识应牢固,不易在流转过程中脱落或变得难以辨认。

6.3.4  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6.3.5  试件对贮存条件有要求时,检测人员应检查试件在贮存期间与环境条件的符合性。

6.3.6  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设备性能、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6.3.7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确认检测操作人员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6.3.8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环境条件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态。

6.3.9  检测前应确认检测方法标准,确认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种检测方法标准可用时,应在合同中指明选用的检测方法标准;

6.3.10 工程现场检测应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6.3.11 检测委托方应协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准备和配合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按时提供检测试件、安排合理的检测时间、为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还应提供相应的配合等。

6.3.12 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异常情况的处理预案,检测人员应熟悉该预案。

6.4 检测操作

6.4.1 检测应严格按照经确认的检测方法标准和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方案进行。

6.4.2  检测操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持证检测人员进行,一名检测人员负责仪器操作和读数,一名检测人员负责核对和记录。两名检测人员应分别在检测原始记录的检测和校核栏上签字,共同对操作的规范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禁止无证辅助人员进行检测操作。

6.4.3 检测原始记录宜采用统一的格式并应在检测操作过程中及时真实记录,原始记录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试验室检测原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试样名称、试样编号;

2) 检测日期、检测开始试件和结束时间;

3) 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名称和编号;

6.4.4  检测原始记录有笔误需要更正的,应由原记录人进行杠改,杠改后原始数据应清晰可辨,并在杠改处由原记录人签名或加盖印章。

6.4.5 检测机构对原始数据和记录进行更改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必须有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同意并说明原因;

6.4.6  自动采集的原始数据当因检测设备故障导致异常时,应予以记录,并由检测人员作出书面说明,由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更改。每项更改在系统中均应有过程记录,且修改的内容颜色应显示为红色。

6.4.7 检测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数据整理和出具检测报告,并做好设备使用记录及环境、检测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对已检试件的留置处理除应符合本标准4.1.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留置的已检试件应与其他试件有明显的隔离和标识;

ae) 留置的已检试件应有完整的封存试件记录,并分类、分品种有序摆放,以便于查找。

6.4.8  见证人员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进行见证时,应对检测的关键环节进行旁站见证,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见证记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6.4.9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4.10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用后的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离现场。

6.5 检测报告

6.5.1 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6.5.2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由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6.5.3 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测报告的编制由检测人员完成;

6.5.4  检测报告编号规则、检测报告的编号由4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3位,是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号码后三位;第二部分为4位,由检测项目代码组成,检测项目代码按JGJ/T181-2009结合我区情况执行;第三部分为2位,由年份的后两位组成;第四部分为5位数,根据报告的签发顺序从00001连续编号。

6.5.5  检测报告应按年度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应重复和空号。

6.5.6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材料试验报告结论应按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6.5.7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领取人等。

6.5.8  委托方需对检测报告中的信息进行更改的,应向检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有委托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和见证人员签字盖章,并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

6.5.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6.5.10 检测机构不得参与本机构检测项目的不合格处理。

6.6 检测数据的积累利用

6.6.1 检测机构应对日常检测取得的数据进行积累整理。

6.6.2  检测机构应定期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6.6.3  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检测数据。

7、检测档案管理

7.0.1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并做好检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分类编目和利用工作。

7.0.2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室,档案室的条件应能满足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长期存放。

7.0.3  检测机构检测档案管理应由专(兼)职档案员管理。

7.0.4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管理资料、技术资料。

7.0.5  检测档案保管期限分为5年和20年两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宜为20年;其它检测档案保管期限宜为5年。

7.0.6  检测档案可以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档案销毁前应进行登记造册,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登记册保存应不少于10年。

8、检测信息管理

8.1 基本要求

8.1.1 自治区建筑行业应具备全区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互联网对全区的检测机构实施有效的检测信息管理。检测信息管理包括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管理和检测视频管理。

8.1.2 检测数据管理应实现的功能是检测机构通过检测业务软件对检测过程中的检测信息自动进行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生成检测报告并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1.3 检测视频管理应实现的功能是检测机构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将检测机构视频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1.4 检测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检测信息管理工作,确保检测业务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有效运行及互联网络的畅通,检测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地传送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检测机构应确保自动采集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2 检测数据管理

8.2.1 检测机构采用的检测业务软件应满足以下要求:

项目齐全,生成的记录,数据计算、结果修约、结论判定、报告格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

8.2.2 检测机构应采用检测业务软件实时通过网络将以下数据信息上传至全区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a) 所有常用建筑材料检测试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be) 建筑门窗三性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和报告;

8.2.3 检测机构应对所有检测项目和参数的计算过程、结果及结论进行复核并做相应记录,发现错误或者有异议的,以国家标准、规范为准,出错原因涉及软件的应同时告知检测业务软件管理部门。

8.2.4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可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使用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数据管理的功能,内容包括否超资质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是否规范连续、检测工作行为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8.2.5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可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使用的,可用于检查在监工程检测报告,可查询在监工程检测信息的功能,可实现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质量检测的互动或管理。

8.2.6 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以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检测报告为准,如只有书面检测报告,而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中无相应的检测报告,此书面检测报告即可判定虚假检测报告。

8.3 检测视频管理

8.3.1 检测机构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实时上传至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8.3.2 检测视频监控系统由安装4路或以上视频监控点组成。视频监控区域应覆盖客户接待中心、混凝土检测室、水泥检测室及钢筋性能检测室,并且能观察到试样留置区域情况。

8.3.3 工作时间内,检测机构必须开动远程视频监控、录像存储、云台控制等设备,实现检测信息管理对本检测机构的信息管理。

8.3.4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视频存储设备,检测视频保存时间为3个月。

8.3.5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能提供可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使用的,可用于检查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检测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检测视频管理的功能,内容包括检测流程是否规范,检测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由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法规的结构是编辑完善的,且包含的内容较多,对建筑工程的一些专业性的属术语也做了概括性的介绍,方便不懂得相关知识的人阅读。在验收工程时,需要按照该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测完成后,需要出具书面报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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