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缓刑是怎么执行的 怎样做才能争取缓刑

一、缓刑是怎么执行的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二、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怎样做才能争取缓刑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 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缓刑在法理上不存在“争取”的说法,必须严格按照案件情况以上述适用条件来决定,但如果是存在可缓可不缓的临近点,有些工作就需要做了。各位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应该有所了解了吧。实践中,只有那些满足了缓刑条件的罪犯,在判刑的时候才有可能适用缓刑。而缓刑也有相应的考验期,按照规定如果是被判有期徒刑的话,则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罚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低于1年。


·走私犯罪具有哪些特点
      走私犯罪的特点是大多是自然人犯罪,以间接走私方式为主。走私犯罪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犯罪,共25宗,占犯罪总数的96%,单位犯罪1宗,占犯罪总数的4%。内外勾结,实行共同犯罪。走私对象集中表现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有23宗,占总数的88.5%。《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判了三年可以减刑吗
      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


·刑事处罚退休待遇是否会取消?
      刑事处罚退休待遇是否会取消?已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处以刑事处罚的,退休待遇是否取消,分两种情况:1、非公职人员。按照《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


·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多少
      如果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之前,就具有了转贷牟利的目的,那么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后,就会构成高利转贷罪。至于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按照规定一般就是指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接下来,我们就来告诉您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多少。 一、高利转贷罪的高利是多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将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不过很多人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缺乏了解。比如究竟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一、什么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的死刑用什么方法执行
      在我国的法规中,针对社会上一些影响特别恶略,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最严重的是死刑。尽管我国有死刑,但是施行的时候绝对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且,我国在执行死刑的时候,是绝不允许公开的。所以,对于死刑的执行您一直比较好奇。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我国的死刑用什么方法执行? ...


·醉驾会在哪进行刑事拘役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醉驾会在哪进行刑事拘役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一般采取的是拘留所服刑,具体在哪个拘留所,这个一般是就近原则,离那里近就在那里,当然本地有拘留所,就关押在本地拘留所服刑就行,当然现在基本上每个县都有拘留所了,基本上都是在本地服刑,对于拘役类刑罚,其实灵活性比较大,可以在看守所服刑,...


·江苏省抢夺罪量刑标准
      法律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抢夺罪的犯罪主体。实践中,一旦确定构成抢夺罪的,就要对犯罪分子进行处罚。今天,我们为您带来的是江苏省关于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根据抢夺犯罪涉案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


·刑事责任种类包括哪些
      司法实务中,一旦确定了被告人犯罪的话,则多数都是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而我们常见的刑事责任就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拘役、没收财产等等,由此可见刑事责任的种类是比较多的。那到底刑事责任种类包括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刑事责任种类包括哪些 《刑法》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


·因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因贩毒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


·减刑条件、具体类型有哪些?
      顾名思义,减刑就是减轻刑罚。在我国刑法中,减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是可以随便进行的。那么,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减刑条件都有哪些呢?而这个减刑的类型具体又是什么?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 什么是减刑? 在我国《刑法》第78条的规定中,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