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以上就是有关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还会涉及一个罪行——恶意欠薪罪

恶意欠薪罪是指主观上有想要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心理,并且已经实施,还拖欠工资达到一定数目的行为。

(一)恶意欠薪罪的立案标准:

恶意欠薪具有以下的行为的需要立案调查: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二)恶意欠薪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

2、主观要件: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3、客体要件:

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4、客观方面:

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恶意欠薪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国家进行严肃的打击,不助长邪恶之风。虽然有很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国家仍应加强这方面的建设,仅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司法解释还是不够的,在执法上,法律援助方面仍应进行大力建设。

·员工劳动关系转移社保怎么办?
      出于提高市场占有率的需要,一些大型公司往往会在主要城市建立分公司,这时会派遣员工过去工作,员工的劳动关系因此发生转移。而员工之前是和总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都在总公司。那么,员工劳动关系转移社保怎么办?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一、转移劳动关系社保怎么办? 因...


·一、劳动合同如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做?
      一、劳动合同如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要怎么做? 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内容必须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新合同能否要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新合同能否要赔偿?   劳动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员工入职后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找公司要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用吗?
      在入职之前,为了约束各方的行为,一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签署劳动合同,在合同中会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会约定劳动期限。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劳动者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此时,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用吗? 一、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有用吗?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只...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情形
      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什么情形 关于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


·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证明怎么办?
      工人在上班的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没有责任的话,也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人和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单位要为其出具一份劳动关系证明,并且,应当积极配合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证明怎么办?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


·劳动合同解除后工资怎样结算
      解除劳动合同后何时能领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一直是劳动者关心的问题。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资怎样结算呢?了解这个,能让劳动者做到心中有数。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劳动合同解除后工资怎样结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小腿骨折工伤大概能赔多少钱?
      很多工人会在工作的过程中会因为自己的原因或者公司的原因受到伤害,但是大多数人缺乏法律知识,他们并不知道自己能够赔到钱,如果能够赔钱又能够赔多少。所以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小腿骨折工伤大概能赔多少钱。 一、小腿骨折工伤大概能赔多少钱? 工伤赔偿需要依据工伤鉴定的级别来确定。小腿...


·我们都知道职工在工作到一定年限之后是必须要退休的
      我们都知道职工在工作到一定年限之后是必须要退休的,也就是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我国的劳动者就不用在劳动单位继续工作,但是还是可以拿退休工资,近两年来,对退休年限在进行一定的延长,那么到底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新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延长退休年龄政策新规定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36至39条有补偿吗?
      一、解除劳动合同36至39条有补偿吗? 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过了试用期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辞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 市政工程,指的就是市政基础建设工程,也就是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兴修水利、机场以及高铁等等工程建设。市政工程的建设是为了满足公民的公共需求,所以市政工程的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为了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我国制定了市政工程质量...


环境保护环境犯罪行政诉讼公益诉讼
私益诉讼损害赔偿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环境资源律师